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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3.2.3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6个法定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于大陆法系以上两种设立方式,它的注册资本是授权资本,不是实缴资本,在公司成立前,不要求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也不允许公开发行股份,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允许以公司的名义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