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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2.3.2 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增加

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增加

所谓资本总额的增加,即增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决定了它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一样,以发行新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增资,它只能通过原股东增加出资的方式完成增资。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规定较少,仅于第35条、第44条有所涉及。[10]

纵观大陆法系的公司立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问题规定,都较为详细,不仅涉及增资形式问题,还规定了认购出资的方法、增加资本的登记等问题。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于第五章“章程的变更”中,自第47条到第51条都是关于增资的规定,对章程变更的办法、章程变更的特别决议、增加资本的决议、现物出资的检查等涉及增资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6条从章程变更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司不得减少资本总额,如需增资,应经过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但股东虽同意增资仍无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之义务。前项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章程因增资修正部分,视为同意;有第一项但书情形时,得经全体股东同意,由新股东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