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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1.2.1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中间公司(折中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凡公司的经济活动,着重在股东的个人条件的,为人合公司。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人——股东,公司能否获得债权人的信用,不在于公司财产的多少,而是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反之,凡公司的经济活动,着重于公司财产数额,而不注重股东个人条件的,为资合公司。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财产,债权人仅关心公司的资产实力是否雄厚,而对于股东个人的资信状况并不关心。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介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间之公司,谓之中间公司或折中公司。[11]凡公司的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数额两方面的,称为人合兼资合公司。两合公司当属人合兼资合公司的代表。[12]

(二)一元公司与二元公司

这是以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是否相同为标准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凡公司是由负相同责任的股东组成的,为一元公司,如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反之,公司若由负不同责任的股东组成的,为二元公司,如两合公司就是由有限责任股东与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