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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3.5.3 第三节 商行为的特别规则

第三节 商行为的特别规则

在民商分立国家,将法律行为分为民事行为与商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民法与商法对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调整规则有所不同。商法基于商行为的营利性属性,在商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商行为人的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一些有别于民事行为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则有些是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规定的,有些是在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特别法中规定的。由于本书分论中将专门讨论公司、票据、海商和保险问题,因而,这里只就民法典和商法典中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定作一简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