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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3.5.2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对于哪些行为是商行为,商行为究竟应当依照何种标准进行分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不尽一致。事实上,商行为只是民商分立国家的一个特有概念,因而,商行为的立法分类也只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才存在。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并不存在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的立法分类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不过,在民商合一国家的立法中,民法典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似乎并未囊括所有的法律行为,诸如公司行为、证券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也是通过特别法来加以调整的。即使同为买卖或代理行为,一般民事主体实施与企业在营业中实施,其法律要求与效力也不相同。因而,民商合一国家的学者,仍然习惯于从理论上对法律行为作进一步的分类,以便对该行为的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作出准确的界定。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将民商分立国家对商行为的分类与民商合一国家对此问题的看法,分开阐述,以免引起理论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