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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3.2.2.3 三、商事内容的外观化

三、商事内容的外观化

所谓商事内容的外观化,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将交易的内容依照法定的格式加以记载,以便交易相对人通过商事记载,清晰了解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商事内容的外观化,在各类有价证券的交易和通过格式合同方式进行的交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在各国的公司法或证券法上,对于发行的股票或公司债券,其股票的票面和债券的券面都有应绝对记载事项之规定;[48]在各国票据法上,都有关于本票、汇票、支票绝对记载事项之规定;[49]在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上,对于各类保险契约的内容,都有关于应记载事项之规定;[50]在各国和地区海商法上,对于提单的内容,都有应记载事项之规定,[51]等等。上述规定均采用格式化的方式,任何交易当事人均不得随意加以变更。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使交易当事人通过格式化、外观化的条款,迅速了解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另一方面,外观化的证券均具有文义性的特点,即使证券上记载的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证券债务人也必须对证券上记载的内容负责,而不得以证券外的事由进行抗辩。这种完全以外观化的商事条款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立法,对于维护交易的动态安全,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