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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3.1.2.3 三、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在各国的商事立法中,除了包含有一定量的行政法规范外,还同时包括有一定量的刑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53]因而,商法与刑法、程序法也有一定的联系。总体来讲,在商事法律中出现刑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乃是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因为无论是刑法规范,还是程序法规范,均属公法范畴。商事活动的秩序借助于这些公法规范得到应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借助于这些公法规范获得应有的保护。但需要强调的是,商法中的刑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仍然隶属于各自部门法的范畴,它本身并不能独立操作,需要与各自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相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这些规范既然属于公法规范,在商事活动中,当然不允许依当事人或执法机关的意思而变更或排除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