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概论
1.8.5.4 第四节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第四节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险组织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否完全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它是否有足够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力支付赔款,就会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此,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法无不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强制性规定。保持适当的资本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之一,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量的资本金和盈余以持续地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