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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8.5.3.3 三、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

三、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将自有资金和保险准备金,通过法律允许的各种渠道进行投资或用来获取投资收益的经营活动。保险资金的运用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证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因此,我国《保险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由于保险资金的使用具有间歇性和不确定性,总会有一部分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可以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力。我国《保险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