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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8.5.2.1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法人。它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向社会提供经济保障。

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外资法人保险公司均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过多年的市场检验,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内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只要偿付能力监管得当,在风险控制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并不存在差距,因此不应限制保险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修订后的《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今后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此外,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因此也不再单独列举。

此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经营机构的形式除了保险公司外,还可以有其他保险组织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