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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8.3.3.1 一、索赔及理赔的含义

一、索赔及理赔的含义

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所谓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而理赔,则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简而言之,索赔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主张其权利的行为,而理赔则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全过程。

索赔是法律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但它是有时效限制的。我国《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依照此条规定,在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不提出索赔申请的,即丧失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