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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8.3.1.1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与人身保险合同相对应的财产保险合同,亦称为“物保险合同”、“非寿险保险合同”,它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上述各类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有广狭两义。广义财产保险合同既包括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亦包括以无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前者如火灾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等,后者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仅指存放于固定地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其余的,如以无形财产为标的、以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运输货物和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都不属于狭义财产保险合同之列。修订之前的我国《保险法》曾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2条第4款依然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所说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显然既包括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包括无形的经济利益。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这一问题上,我国保险立法实际上是采用广义的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