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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8.1.2.4 四、现行的我国保险立法

四、现行的我国保险立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准确地说应该包括实行于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实行于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实行于大陆地区的《保险法》其体系显系吸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二为一,成为保险法典,该典于1995年6月通过,共分为八章158条,各章依次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之后,我国《保险法》于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部分修订,2009年已增至187条。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保险法》,目的在于适应当前保险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