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概论
1.7.5.3.2 二、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二、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为票据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若缺乏某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则担保无效。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时,已承兑的汇票推定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为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保证人。为记载保证日期的,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三)附条件记载

票据保证行为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记载为无益记载,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影响票据保证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