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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7.5.2.2 二、本票见票制度

二、本票见票制度

(一)见票的概念

见票,是指本票出票人为了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到期日之起算点,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本票无承兑制度。为了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之起算点,只有见票后才能确定到期日。

(二)见票的程序

持票人在见票提示后,出票人“签见”后将本票交还给出票人,付款日便被确定。当出票人拒绝“签见”时,持票人制作成拒绝证书后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见票的效力

对于见票即付的本票,持票人提示即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则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之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