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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7.4.1.2 二、票据时效制度的意义

二、票据时效制度的意义

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中支付的基本工具,为加强票据的流通、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终结票据关系。票据时效制度体现了效率优先的理念,对维护商事交易的迅捷性是有促进作用的。

票据时效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有所区别。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票据集支付功能、信用功能、流通功能于一身,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的地位进行流通,如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会直接危害到票据的交易的安全性,将会直接导致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当发生票据纠纷进入司法审查阶段时,票据的时效问题应当由法院主动审查和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