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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7.1.3.2 二、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二、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在我国《票据法》上,作为票据法关系的基本当事人,通常为以下五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保证人、付款人。

出票人是作成票据、在票据上签章并交付票据的人。

收款人是票据上载明的、有权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亦即票据权利人。

持票人通常是依背书转让而从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受让票据的人,因而,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就是被背书人,而转让票据的收款人则为背书人。

付款人是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保证人是为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支付票据金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