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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6.4.5.1 一、和解制度概述

一、和解制度概述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请求,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和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不同意和解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决议约束,强制其接受和解。这与一般民事和解需各方意见完全一致,有反对者和解就无法成立或对其不发生效力,是有重大区别的。

(二)和解的特征

和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破产和解虽然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但最终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进行破产清算;(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债务;(3)破产和解必须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得到多数债权人的同意;(4)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即和解协议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即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