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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6.4.3.3 三、重整期间企业的限制

三、重整期间企业的限制

继续营业通常伴随着重整企业财产减少和债务增加,这可能损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因此,债权人可能对企业财产的转让或者以企业财产设置担保的借贷提出异议。面对这样的情况,立法者需要考虑在企业拯救与债权人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保护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37条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替代担保而取回质物、留置物。第75条规定,债务人的担保权人,在重整期间要暂停对担保物行使处分权利。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即请求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并将所得价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