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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6.3.4.1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程序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存在法定的事由时,由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

破产程序终结可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正常终结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目的得到实现。

非正常终结是没有经过财产分配而终结,主要形式有:(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4)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