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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6.3.2.1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5]

对破产宣告作出的依据,在各国破产立法规定上存在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区别。所谓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才能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无须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依职权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当今之破产立法早已抛弃了有罪破产理念,破产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不宜由国家作出过多干预,故立法上采破产宣告申请主义为多数。但仅依申请主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又无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律完全不加干预又难保公平。于是,为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体现公平,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的破产立法采用以申请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6]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宣告问题上采取申请主义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无当事人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必须符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要件,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通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破产裁定,并发布公告。当事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亏损和资产负债的情况;(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4)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时,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应当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即宣告破产程序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应向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作出必要的通知,送达破产裁定书副本。还可以将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和审计部门,以便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