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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6.2.2.3 三、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考虑到破产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从实体的角度讲,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可以以金钱评价的债权,学理上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从程序的角度讲,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学理上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8]

除具备普通债权共有的特征外,破产债权还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破产债权一般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成立。破产宣告为破产债权形成的时点,此时才存在普通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问题。但转化的前提是,转化前普通债权就是客观存在的。因而,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移交管理主体保管,其他人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都不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为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必须是受法律保护且能够予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过,由于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不同,因此,此处的可以强制执行,一方面,是指债的标的可通过破产程序强制执行,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如时效已完成的债权等,不得成为破产债权;另一方面,是指债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可以强制执行。基于非法原因形成的债权,因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

3.破产债权是依照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债权人主动、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确保获得清偿。对权利的行使,法律一般均规定有一定的程序与时效期间,破产债权亦是如此。债权人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或破产宣告后,依照法定期限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若债权人逾期申报或以债务人或法院已知道其债权为由而不申报的,则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分配财产。对于债权人如期申报的债权,也需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其债权的存在与数额,即便有的债权客观上存在,但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确认的,同样也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将以下债权界定为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6)债权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除外范围

破产债权的例外,是指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按照《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债务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如果允许继续执行,非但与处罚的目的有悖,且有转嫁损失之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以及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已到期。因此,若债权系计息债权,破产宣告后的利息请求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债权申报费用、邮电送达费用、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交通住宿费用等,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且系为个人行使债权而支付,故不应列为破产债权。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因个别债权人恶意扩大费用支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因破产宣告后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此时,清算人有权决定解除未履行的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不应作为破产债权。

6.其他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的情形。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案例12-4】

张三洗浴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显著缺乏清偿能力,于2009年3月1日申请宣告破产,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陈法官于2008年1月消费期间被保安人员殴打致伤,医疗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计1万元。

2.该公司从事色情服务,区公安分局于2009年2月1日对其罚款5000元。

3.洗浴有限公司经营中所欠水务公司水费10万元。

4.2009年2月,张三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李四签订“洗脚鱼”采购合同,约定李四向张三公司独家供应3万余元成鱼,至张三申请破产时,协议仍未履行,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导致成鱼增长,无法继续使用,李四因此损失3万余元。

试问:你认为哪些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

点评:结合破产债权的范围与除外范围综合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