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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6.1.1.1 一、破产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作为一种商品经济发端后信用关系成熟和发展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有经济意义上的破产与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之分。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而其所有偿还债务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法律意义的破产,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理解,破产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1]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其概指通过这种特殊的司法调节程序,在债务人产生特定危机时,清理和执行围绕债务人所产生的系列信用关系。狭义上的破产仅指清算型破产,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统一了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明确破产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一种程序。

但无论如何界定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其与经济意义上的破产存在明显区别,这是各国立法及理论方面的共识:一方面,经济意义上的破产评价指标主要是经营状况方面的盈利抑或亏损,若企业长期严重亏损且无法扭亏为盈,欠缺生存能力,即可归为经济上破产。虽然企业亏损往往与负债过多相关,但经济意义上的破产主要是企业内部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指标估量的问题,与企业外部债务情况不存在绝对和必然的联系。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的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破产原因,经营上盈亏与否并不作为判断因素。可见,虽然法律上的破产通常伴随着经济上的破产,或由经济上的破产诱发,但两者认定标准迥异。一方面经济上的破产不一定导致法律上的破产,法律上的破产也不意味着经济上的破产;另一方面,经济上的破产侧重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客观经济状况的事实描述,非属法律对企业偿债能力的价值判断范畴。而法律上的破产则是为解决特有经济现象而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以实体法律规定为前提,每个破产环节无不体现法律对于相关现象的价值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经济意义的破产与法律意义的破产概念迥异,但随着破产立法实践的深入,注重资不抵债事实状态的认定和债务清偿程序两方面的结合来界定破产已成为各国立法的一大趋向。

(二)破产的特征

作为法律术语的破产,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方式。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法律理念,决定任何人都应对自己所负有的义务负责到底。民事活动中,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实际、全面履行。作为营业者,以全部财产清偿主体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更被认为是行使主体人格的体现。破产虽然因债所生,属于债的清偿方式,但不同于诸如抵销、混同、免除、清偿等债的一般消灭方式,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偿债对象,以一次性清偿完结债务的特殊形式,进而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特殊偿债手段。

2.破产的启动具有特殊性。对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公平清偿,避免了在缺乏公平秩序的环境中,因债务人无序处分财产行为而受损的可能。但破产一旦终结,未能清偿的债务当然免除,对于债权人影响甚巨;另外,对于破产人来说,虽其债务因破产得以清结,但其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却因破产而终结。故而,法律对于破产的启动,均设有严格的诸如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等条件限制。若无法满足破产启动的先决条件,不得适用破产程序。

3.破产目的的特殊性。按照债的平等性原则,债务清偿方面,无担保的各债权人之间本应平等受偿,但是否得以清偿,却因债权人及债务人意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即便处于执行程序,债权人申请执行程序的早晚也会直接影响其债权受偿。与一般情况下债权的偿付与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清偿在注重程序效率价值的同时,更注重公平原则在债务偿付中的作用。由于破产本因债务人欠缺偿付能力而生,如何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如何公平处理有担保债权、其他优先债权及一般债权之间的关系及同类型债权之间的关系,贯彻破产清算的始终。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对于债权能否实际受偿的预见性也较强。不难看出,破产程序以透明、公正的程序保证实体公正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4.破产手段的司法性。由于破产关系债务人“生死存亡”和债权的消灭与否。为保证破产清算程序的有序、公正进行,各国破产制度一般要求破产清算程序须在法院指导与监督下进行。法院的监督与指导贯彻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每个方面,且不以债权人、债务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作出,财产分配方案需经法院认可后方能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也须经法院宣告。

5.破产法律效果方面的多样性。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可能产生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由于企业法人的人格和营业的展开在一定程度以责任财产的存在为基础,而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使得债务人赖以存续的财产基础丧失殆尽,从而终止经营资格,并在完成全部法律关系的清算后基于登记退出民事主体行列。即便是债务人因破产重整、和解最终并未被宣告破产,其人身、财产权利在采取措施期间内也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