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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5.4.4.1 一、股份

一、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广义上的股份和狭义上的股份之分。所谓广义上的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资本的组成部分,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和有限公司的出资。狭义的股份,仅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严格意义上的股份。本节所指的股份仅指狭义上的股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本经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的最小计量单位。

股份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股份具有平等性

股份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因此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相等。对于额面股份,表现为股份金额相等;对于无额面股份,则表现为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相等。这样做的优点是便于计算股东权利义务。但也有国家规定公司股份不必等额。当然,股份金额相等并不意味着所有股东获得同种股份的对价在任何情况下都相等。但作为股权平等的体现,法律要求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作为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股份所表示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每一股份代表一份独立存在的股东权。拥有股份数的多少决定股东权的大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

2.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公司资产作为其信用基础,股东个人的信用好坏对公司而言则无关宏旨,股东间的关系也较为松散,因此股份可以自由地转让和流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股份的转让和流通通常通过股票交易形式进行,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合法取得股份,从而也取得股权。

3.股份具有不可分性

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被划分为股份。资本分为股份,但股份不可再分。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股份为数人所共有。当股份为数人所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荐一人行使,共有人对股份利润的分享不是对股份本身的分割。如因继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若干名继承人共有某股份的现象。此时的共有人不能主张分割股份,只能推荐一人行使股权,以保持这一股份与其他股份在金额上的相等性。[11]

(二)股份的表现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因此,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在股份与股票的关系上,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股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

我国《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这是因为公司未正式登记成立前,尚无法人资格,无权发行股票。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前,却必须发行并认购股份,未认购股份或者认购股份不足一定金额,则该公司不得成立。这说明股份在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前就已经存在,而当时却并不存在股票。认缴股份时,只能由公司筹建机构(发起人)发给收据,以作缴付凭证。

2.股票是证权证券

根据证券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设权证券,在证券作出之前,票据权利根本不存在。而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为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因而也是股东权的表现形式。但股东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股票的制作,而是由于股东向公司出资或继受等原因而持有公司的股份。因此股票仅仅是股东权存在的证明及股东行使权利的凭证,即为证权证券。

3.股票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证券的制作及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将导致证券的无效。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4.股票是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是可以用财产价值来衡量的权利,这是股票得以流通的原因。股份公司于设立后即应向股东交付股票,以证明股东对股份的权利和便于股份的转让。因此,股票的持有者即为股东权的享有者,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5.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股票没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股票的持有者可以依法转让股票,却不能要求到期还本付息,因为股票是没有到期日的。

(三)股份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依据股份所表现的股东权内容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1)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完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2)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如优先股的利率事先约定,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分配红利。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收回投资。但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理论上说,《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即可认为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当然,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依据股东表决权的不同,股份可分为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持有表决权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表决权股又可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即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多数表决权股,即该股东享有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持有多数表决权股的股东为特定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但通常各国公司法对发行多数表决权股限制较为严格;特别表决权股,即只对公司的某些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2)限制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其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通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限制表决权股,而且不得对个别股东分别实行。(3)无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通常,对无表决权的股份,必须给予其利益分配的优先权,即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我国《公司法》同样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理论上认为应当可以发行。

3.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依股东名册和股票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的记载状况,股份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1)记名股。这是指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记名股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而且要求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名股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记名股转让时,应作记名背书,并在移交股票后,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2)无记名股。这是指不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这种股份的股东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张其股东权利。无记名股在转让时,只需在合法场所交付于受让人,即可发生股权转移的效力。无记名股票通常是向自然人股东发行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所以,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都是可以发行的。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4.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额面股,又称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我国《公司法》第129条将票面金额作为股票上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故而可以推知,我国实际上是禁止发行无额面股的。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根据股份投资主体的不同,股份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这是我国目前特有的股份种类之一。

(1)国家股。这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其中包括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经投入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2)法人股。这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根据投资法人的种类不同,法人股又分为企业法人股、事业单位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股三种。(3)个人股。这是指以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社会个人股和本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两种。(4)外资股。这是指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又分为法人外资股和个人外资股。

(四)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设立中的公司)为筹集资本而分配或出售股份的行为。由于股份以股票为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股份的发行也就是股票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应当做到:其一,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其三,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2.股份发行的种类。依据发行主体和发行阶段的不同,股份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尚未成立的公司,为筹集成立公司所需资本而对外发行股份的行为,称为设立发行。新股发行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3.股票的发行价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8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五)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一般原则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定的程序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让与他人,由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份自由转让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股份,公司不得以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限制或禁止股份的转让。

2.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4种情形。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一是为了防止“发起人虚设公司,诈取利益”[12],二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13]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从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所以我国《公司法》作出以上规定限制他们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14]

(4)公司股份回购与质押的限制。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依法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股东手中买回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因为通常公司股份回购容易导致公司资本减少,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同时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公司成为自己股份的持有人,会造成股东权利主体的混乱。[15]《公司法》第143条也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公司作为本公司股票的质押权人,很可能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这是一种变相的股份回购。但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股份回购:(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3.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通过股票的转让实现。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股票的记名与否而有所不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案例8-2】

中国第一只股票

1984年11月18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人称“小飞乐”)。当日下午,《新民晚报》第一版刊登了此消息:上海飞乐音响公司18日开业接受个人和集体认购股票发行1万股,每股50元。当年12月,飞乐公司正式由上海静安证券营业部代理发行股票1万股,共计50万元。其中单位和个人的购买比例为各占50%。由于静安营业部场地小,所以发行工作安排在飞乐公司,发行人员背着钱箱、股票箱,当场收钱、开票,售股工作基本顺利。

1986年11月14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约翰·范尔林先生访华。邓小平同志会见他时专门提到了中国也发行了股票。范尔林很高兴,随即向邓小平赠送了一枚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证章。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礼节,中国领导人也必须回赠一件礼物。经再三考虑后,中国决定赠送范尔林先生一张股票。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和副行长刘鸿儒紧急从各地调来了股票样张,挑来选去,决定用50元面值的飞乐股票作为回赠。于是邓小平同志正式将一张飞乐股票赠给这位国际友人,由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领导周芝石亲自交给了范尔林。现在,这枚范尔林先生的“原始股”已永久陈列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橱窗内。飞乐股份公司的“原始老外”股东范尔林先生,也永久地载入飞乐公司的花名册中。“小飞乐”成为第一张被外国人拥有的股票,范尔林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中第一位外国股东。范尔林的这一股,通过多年的配送,一股变成了3183股,市值由50元变成最高时的10.76万元,回报率高达215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