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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5.4.2.1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来看,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法。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

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2款明确规定:“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在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并依法缴纳出资,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二)募集设立

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将募集设立定义为:“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即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发起人依法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其余的部分则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并须召开创立大会,公司方可登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