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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5.4.1.1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股份公司。由于法律文化背景及习惯的不同,各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在称谓上目前还不完全统一。英国称之为“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称之为“public company”或“public corporation”,中文译为“公众公司”或“开放公司”:日本、韩国称之为“株式会社”。[1]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