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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5.3.6.2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方面应当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一致。

1.注册资本。为了保证一人公司具有最基本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资本的充实,《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的限制。一个自然人设立若干家一人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的能力减弱,且易造成资产转移的弊端。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其能够清楚地知道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章程的制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单一性,因此章程由股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