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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5.3.2.3 三、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三、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为了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规定分公司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合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我国《公司法》第14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分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5.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