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概论
1.5.2.6.1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限制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由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先出现于美国法院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一案的判决中,后依据英美的判例产生并发展起来。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同样的法理,发展出了“直索责任制度”,即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东提出赔偿请求。

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简单否定,而是在承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前提下,针对特定事件,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法院对个案中的公司人格予以否定,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所以该制度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必要修正和完善,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的事后救济,也是在衡平观念下对公司制度的维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