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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5.2.2.4 四、最低资本额制度

四、最低资本额制度

公司最低资本额是公司法对投资者准备以公司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一个最低的限制,关系到公司能否有效成立,关系到公司运营是否具备起码的资金,同时也直接决定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能否达到一个基本的程度,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如果没有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极易导致公司滥设和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欺诈。一般来说,各国公司法都有最低资本额限制。

我国公司立法深受大陆法系影响,1993年旧《公司法》根据类型、行业、经营范围、经营形式的不同明确规定了较高的最低资本额。该规定对于规范公司设立,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防止滥设公司和出现“皮包公司”效果显著,但是过高的门槛一方面限制了投资,可能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不能发挥资本最大的价值;另一方面,过高的门槛又会诱发虚假出资、虚假证明,用过路资金骗取公司登记,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会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但是,完全废除最低资本额,极易导致滥设公司,欺诈横行。而维持过高的最低资本额显然又不利于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所以,2005年《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下调到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下调到500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一人公司,由于运营风险较大,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应提高其设立的门槛,赋予其更多的责任,故其最低资本额为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