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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5.2.1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制度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制度

【案例6-1】

李甲借用香港某公司执照复印件、香港商人刘某的名义并借用另一公司货款90万元注册成立锦丽思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某公司和香港商人刘某并未实际出资。李甲取得锦丽思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就将用于注册的90万元转还他人,而且李甲并未实际组建公司及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请问:公司的设立需要什么条件?锦丽思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锦丽思贸易有限公司对外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参见《公司法》第23条)

公司设立,寄托了投资者的商业发展动机,表现了他们根据自身条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这是公司法上的基本制度。只有通过设立公司,使公司成立才标志着公司的合法产生,才能获得社会、政府对新商事主体的承认。公司设立制度也是商主体法定原则的体现和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国家干预的重要领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