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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4.3.2.2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各国关于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法院作为主管机关,如德国、韩国;(2)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如英国、美国、西班牙;(3)由专门的商会作为主管机关,如荷兰。[6]

我国的商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登记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