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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1.4.2.2.4 四、商个人

四、商个人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法律制度特有的概念和形式,在各国传统商主体制度中并无此概念。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或走街串巷或临时设点摆摊或家庭经营,多为资本少、人员少、无组织形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行商”。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个人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