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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学概论(第二版)
1.13.1 第一节 税收政策

第一节 税收政策

一、税收水平与结构

(一)税收水平

就税收水平而言,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人均收入低下,所有的家庭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税基狭窄;并且,许多经济活动不正规,地下经济或灰色经济猖獗,企业规模小,会计业务核算不健全,加之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低,税法的实施软弱无力,税收征收困难。所以,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通常要低得多。

从表11.1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是1995年还是2004年,较低收入国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要低一些,而较高收入国家相应数字都要高一些。例如,1995年,低收入国家的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只有20.39%,中低收入国家和中高收入国家的比重分别为22.69%和26.64%,而高收入国家则高达34.05%。平均而言,高收入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差不多是低收入国家的1.7倍。从长期来看,与1995年相比,2004年各个收入组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表11.1 不同收入组国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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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2006年世界发展指数》表4-10数据计算整理而得。

以上统计数字表明,人均收入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水平存在着正比关系,而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政府税收。因此,我们可以从政府税收的角度来解释人均收入与财政收入水平之间的正比关系: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累进税制导致税收基础增长在比例上大于收入的增长,也就是说,税收弹性趋向大于1。第二,当收入增长时,国家一般变得更加城市化了。城市化本身导致对公共服务的更大需求,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征税的便利。这样,城市化提高了对税入的需求和征税能力。税收的增加也就自然提高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中,国内税收的很大比例来自首都和大城市,而公共支出的大部分也使用在这些地区。

应当指出,税收水平决不仅仅取决于收入水平;否则,就难以解释具有同样收入水平的国家为什么有不同的税收水平,同样也不能解释具有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为什么有相近的税收水平。一些研究表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也受其他因素影响,诸如经济的货币化和开放程度、矿产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除矿产外的出口比例、识字率和城市化程度等。此外,公共支出水平也是影响税收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税收结构

就税收结构而言,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构成(包括所得税、国内商品与服务税、国际贸易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税)受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政治背景和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与工业化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结构上具有明显的特征。

1.所得税。从表11.2中可以看出,从1995年到2004年,高收入国家的所得税所占比重一直比低收入国家要高。可见,收入水平越高,所得税就越重要。所得税由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组成。与发达国家相比,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不那么重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并不比发达国家的低。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水平如此之低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的逃税、避税和免税比发达国家要广泛得多,而在发达国家,公司所得税更重要一些。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它们的开采与经营主要由少数几家大公司(在有些国家是跨国公司)进行。这些企业获得丰厚的利润,从而为政府提供了容易征收的重要税源。其次,征收公司所得税比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对说来要容易一些。

表11.2 不同收入国家组中央政府各项税收占经常性收入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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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2006年世界发展指数》表4-12数据计算整理而得。

2.国内商品与服务税。从表11.2中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商品与服务税要比所得税在比重上高一些,而且1995年和2004年在低收入国家中这个税种所占比重都高达31%以上。但是,与所得税不同,国内商品与服务税比例与人均收入水平没有显著关系。从表11.2中我们也没有看到国内商品与服务税比例与收入水平有什么关系。比如,在2004年,低收入国家的国内商品与服务税所占比重为31%,中低收入国家为38.4%,而中高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的国内商品与服务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7.3%和28.2%。

3.国际贸易税。从表11.2中可以看到,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外贸税是最重要的税种。外贸税在低收入国家最高,在高收入国家最低。2004年与1995年相比,各个收入组的外贸税比重都下降了,表明随着经济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外贸税的重要性在下降。外贸税包括进口税和出口税。进口税是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税源。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低收入国家国内税收基础差,只能依靠进口税来弥补政府税入的不足。第二,低收入国家税收管理比较落后,对国内收入和商品征税较为困难,而进口货物比较集中,因此对进口税的征收较为容易。并且,为了促进国内幼稚工业的发展,通过高进口税实行贸易保护。出口税在发展中国家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没有进口税那样重要。

4.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在发展中国家并不重要,社会保障税与人均收入水平表现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在2004年,低收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所占比重只有6.7%,中低收入国家是7.9%,中高收入国家为17%,而高收入国家则高达33%。当然,除了人均收入水平影响了这种税收水平之外,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也不小。实际上,表11.2中所包括的46个国家和地区中,以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是相当高的,甚至比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要高。例如,1995年,罗马尼亚的社会保障税比重为29.6%,保加利亚是25.4%,白俄罗斯是32.2%,俄罗斯是33.6%,波兰是24.7%,捷克是38%,而这些国家的收入水平都要比发达国家低得多。而2004年与1995年相比,各个收入组的社会保障税比重都下降了,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社会保障税的重要性在下降。

5.其他税,指财产税等其他税种。在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税种中,财产税是最不重要的,是所有税收中比例最小的。实际上,在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财产集中程度比发达国家更高。而低收入国家的财产税比例很低,在1995和2004年分别只占1.9%和2.6%,这只能由政治因素和税收管理的无效率来说明。

二、税收与经济增长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资本形成、劳动供给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基本要素。在发展中国家,因为劳动供给是非常丰富的,资本形成就成为了经济增长的主要决定力量。主要通过对储蓄(含公共、私人储蓄)和资本形成的作用,发展中国家税收对经济增长产生了影响。

(一)税收与公共储蓄

扩大公共储蓄的主要手段是增加税收收入。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税收水平是较低的。当然,税收基础薄弱是一个重要原因,但也要认识到,由于许多原因,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潜力还没有充分地被开发出来。发展中国家可用来扩大公共储蓄的办法很多,其中包括:(1)在现有税种不变的条件下,周期性地提高税率:(2)开征新税,以开发以前未曾使用过的收入来源:(3)减少避税与漏税,改进税务管理,以在现有税种、税率条件下征收更多的税收:(4)实行整个税收结构的重要改革,包括(1)、(2)、(3)条中的各类成分。

1.提高税率。有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税收系统“松弛”,税收收入增加10%是可能的,只要将现有税率提高10%,而无须改变基本税法与税收管理就行。但问题是,税率的提高是否可行,对增加税入的重要性如何,以及如何防止逃税(evade tax)和避税(avoid tax)的发生。

以所得税为例,提高个人所得税率不是增加税入的有效办法。这是因为,第一,税入增加的幅度很小。在低收入国家,甚至中等收入国家中,因为适用起征点比较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只占人口极小的一个部分。[1]虽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总税入的2/3,但是,几乎没有哪个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到总税入的10%。所以,即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把个人所得税率提高,所增加的税入也是十分有限的。第二,发展中国家虽然个人所得税比例低于发达国家,但个人所得税率却差不多与发达国家一样高,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已经很高,再要提高税率的余地不大。因为个人所得税率超过一定界限就会严重地引起逃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第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都是城市的富有者,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这个阶层最有势力,在政治上影响很大。个人所得税率的提高将会招致这个阶层的巨大反抗,以致陷入失败。

提高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的作用也不大。20世纪80年代,在82个发展中国家中,仅有16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超过了总税入的20%。1996年,在60个发展中国家中,只有1/3的国家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加总超过总税入的30%。并且,除了阿根廷、韩国、中国台湾省和墨西哥这样的一些中等收入国家和地区外,私人企业以公司形式运作的仅占一小部分。在发展中国家,虽然大多数国有企业是公司制,但是,除了一些自然资源或垄断部门外,其他国有企业普遍是亏损的,根本没有什么纳税能力。

2.开辟新税源。通过税收增加公共储蓄的第二种方式,是开发全新的税收收入来源。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不管是由于偶然疏忽,还是由于设计不周,或者由于惰性,许多税收收入的来源可能完全被疏漏了。许多国家对汽车进行登记,但并未课税。不少国家没有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还有几个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并未对公务人员的工资课征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国家还未将城市财产税作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大部分资本利得是不被包括在所得税的税基中。例如,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可能仅包括了纳税人获取的1/3的资本所得,在玻利维亚不会超过20%。

服务部门提供了另外一些例子,除最穷的国家外,在许多国家都有电话服务,但却常常是不收税的。有些服务设施,如旅馆和餐馆,一般都得纳税,而美容店、停车场、轮胎翻新、照片洗印公司、现代化的洗衣店以及国外旅游等项目,则往往被排除在课税基础之外。对这一类消费的课税不仅从收入的角度具有吸引力,而且在发展中国家这些服务行业的一般特点是具有较高的收入弹性需求。因为收入较高的家庭花在这些项目上的开支比例较大,他们会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这与税收政策的公平目标是一致的。不过,这些服务行业只构成一小部分的消费,即使对高收入的群体也是如此,因此,其增加税收收入的能力与空间是有限的。[2]

3.改善税务管理。为增加税收收入而采用的第三个方法也是重要得多的方法,是改善税务管理。实际上,采取这个行动以增加收入的潜力,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是很大的,但事实上这方面的努力却远远不够。

缺少训练有素的税收管理人员,税法过于复杂,对逃税的惩罚过轻,以及税收管理技术陈旧。凡此种种,使逃税成为发展中国家财政政策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以哥伦比亚为例。1975年,该国50%的小型企业未填报应缴所得税收入,在医生、律师等职业中,少报收入者高达70%,而销售税的逃税比例在40%~50%之间。其次,腐化现象严重,不仅削弱了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也为逃税漏税打开了方便之门。20世纪70年代中期,有人估计,对税务员每支付一个比索贿赂,哥伦比亚就损失大约20比索的税入。[3]有人推算玻利维亚在1964~1966年间,大约60%的财产收入未向税务当局申报。这些情况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存在,如阿根廷,纳税者成功地隐藏了50%的收入。在印度尼西亚,80%的应税收入未上报。相比之下,美国和加拿大在20世纪60年代只有13%~15%的总收入未申报。

这些数字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效率是十分低下的。所以,改善税务管理以提高税入的潜力应该被充分利用。赋予税务机构更多的自治权,用更优厚的薪水吸引高素质人才,减少政府的干预是改善征税效率的重要措施。但是,要保持自治的连续性,需要政治上的大力支持。对于腐化现象的治理,一个普遍原则是,通过程序的自动化和计算机化,并增加对第三方评估数据的使用,使税收官员与纳税人的接触最小化。但是,在这些方面做出努力而取得成功的还不多。肯尼亚是一个较为成功的例子。在1995年进行税务机构自治改革后,税收的征收效率和执行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在秘鲁,被调查的纳税人中有85%认为,税务机构实现自治后,腐败明显地减少了。

4.改革税制结构。增加税入的最后一个政策措施,是改革现行的税收结构。这种措施最难实行,但一旦实行,效率是最大的。根本性的税收改革要求废弃旧的税收制度,代之以全新的税法和税收条例。但是,这种改革,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就技术和资料而言,实施起来却困难很大。一般说来,如果不出现较严重的财政危机,政府是不愿意为改革现行税收结构而做出巨大努力的。

但是,尽管困难重重,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税收结构和管理上进行了重大改革。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实施了一个重要的税收改革纲领,智利在20世纪70年代,印度尼西亚在1984年也都推行了税收改革计划。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了,并且改革措施出现了许多类似之处。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税收改革运动使税率趋同,征税程序趋向简化,课税基础更为广泛,并且逐渐更多地依赖消费税而不是所得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收改革也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开始大幅度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减少税收减免刺激,强化税收征管。二是采用增值税的国家在迅速增加,增值税的流行有两个重要原因是,它具有“造币机器”的称号;并且,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来说具有便于管理的优势。

(二)税收与私人储蓄

虽然税收措施可以用来扩大公共储蓄,为公共投资筹集充足的资金,但是,我们无法保证通过较高的税收收入产生的较高的公共储蓄会带来社会总储蓄的明显扩张。原因在于,较高税收的某些部分可能源于私人储蓄,公共储蓄与私人储蓄之间可能有一种替代关系。税收的增长,一部分来自消费,一部分又来自储蓄,而税收对减少消费与储蓄所起的相对作用,则是尚有争论的问题。对国家间储蓄行为的某些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税收的增长只减少了私人部门的消费,而对储蓄则几乎或完全没有作用。但是,其他的一些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私人储蓄与税收的替代性很强: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储蓄每增加一个美元将使私人储蓄至少减少50美分。很明显,不同形式的税收对私人储蓄会有不同影响:

1.税收与私人储蓄能力。就私人储蓄能力而言,所得税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导致私人储蓄的减少。但储蓄减少程度如何呢,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关于储蓄行为的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的增加对储蓄的影响很小,因为发展中国家的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的消费倾向很高。另外一些关于储蓄行为的经验研究则表明,发展中国家富有阶层具有很高的储蓄倾向,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对消费影响不大,而对储蓄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这两种相反的观点都可以找到经验证据。在某些国家,特别是一些拉美国家,消费倾向是很高的,而在另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东南亚国家,储蓄倾向却相当高。可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产生多大的抑制作用,要依各国的储蓄倾向或消费倾向的大小而定。

如果说个人所得税对储蓄的不利影响还有争论的话,那么,公司所得税对储蓄的抑制作用就几乎确定无疑的了。企业的利润扣除股利后,几乎无一例外地用于储蓄和投资。这部分收入征税越大,公司储蓄和投资就越小。因此,发展中国家若要刺激私人储蓄和投资,减少公司所得税是一个有效的措施。但是,如果纳税的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公司税对国内私人储蓄就不会有很大负作用,除非这类公司有当地的联营伙伴,并为了应付利润的缩减而削减应当付给当地联营者的红利。此外,对外国公司也不能征税太高;否则,就不可能吸引更多的外资。

2.税收与私人储蓄激励。就私人储蓄激励而言,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消费税(包括普通销售税和特别产品税,以及进出口税等这样一些间接税)比所得税抑制效应要小得多。于是,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间接税来积累公共储蓄。但是,间接税对储蓄也有不利的影响,因为产品税最终要加到物价上去。若对所有商品征税,所有消费者实际收入和储蓄就会减少,尤其对低收入阶层不利。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设计了一种新的征税方案,即对消费直接征税。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每年向税务当局申报总收入和总消费,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水平的消费免征消费税,而高于这个最低水平的消费就征收消费税,而且消费税率随着消费的增加而上升。显然,这种直接的、累进的消费税如果能得到实行将会刺激储蓄,因为储蓄得越多,上缴的税收就越少。直接消费税的观点在几十年前就有人提出来过,在20世纪50年代,印度曾把这种税付诸实施,但很快就夭折了,其原因是征收直接消费税需要详尽的资料,而这是税务当局管理能力所不能胜任的。

资本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是抑制私人储蓄的两个重要税种。国民储蓄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资本税后报酬率的反映,因此,对资本收入(利息与红利)征税将会导致为投资使用的私人储蓄量的减少。同样,由于人们储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退休筹集资金,因此,社会保障税也能减少私人和国民储蓄率。当然,社会保障税不同于资本所得税和其他税,后者能使公共储蓄增加,而前者很少使公共储蓄增加。这是因为由尚在工作的那些人支付的社会保障税不是被储蓄起来用于投资,而是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那些人用于消费的保障金的。

(三)税收与资本形成

一国的实际私人储蓄额与国内实际私人投资额是两个不同的量。如果资本净流出额大于零,国内实际投资额就会小于实际私人储蓄额,反之则相反。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表明,尽管对资本外流实行外汇控制和其他限制,资本仍然倾向于在国际范围内流动。如果国外的资本净收益大于某一个特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净收益,那么,国内资本就会流向国外。而决定一个既定国家资本净收益的关键因素就是,该国或该地区的资本所得税。例如,假设菲律宾的资本所有者平均能够获得15%的税前投资收益,该国的资本所得税为50%。于是,资本所有者获得的税后投资报酬为7.5%。而在资本市场相当发达的我国香港地区,资本不太稀缺,税前投资收益率只有12%,低于资本稀缺的菲律宾。但是,香港的资本所得税远低于菲律宾,只有15%。这样,香港的税后资本报酬是10.2%。税后报酬中2.7%的差额就能大到足以引诱菲律宾的储蓄向香港移动。这个例子具有一般意义。实际上,试图对资本收入征收重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国内储蓄往往外流到资本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现在,大多数国家已认识到资本在国际上是流动的,并力求把资本所得税率限制在国际一般水平上。这一点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率十分接近这一事实中可以得到证实。在拉丁美洲,公司所得税率一般在25%~40%之间,在东南亚地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率变动范围更狭窄,在30%~40%之间,但香港的公司所得税率则仍然不到20%。而与此相对照,美国在1990年这个税率为34%。

除了对私人资本国际流动有影响外,税收还会对国内私人资本的配置产生影响。为了把私人投资引导到优先发展的工业,如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工业,或引导到经济落后的地区,很多发展中国家政府有选择地对国内投资者提供巨大的税收刺激。这种刺激一般有两种主要方法:一是提供免税期(tax holiday)。所谓免税期是指企业在规定的时期内免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的长短在各国不尽相同,但5~10年似乎在发展中国家最为普遍。另一是加速折旧或税收扣除(tax credit),加速折旧是指政府允许企业以更快的速度折旧固定资产,使资产的正常折旧期缩短了。实际上,加速折旧是把一部分利润作为成本处理。所谓税收扣除是指政府允许一个投资者从他的所得税负中减去最初投资的一个部分。显然,这两种方法具有类似的意义,即减少了应税收入或应税额,税收减少自然增强了企业投资意愿。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上述方法都受到管理和效率方面的限制,使得它们对国内私人投资刺激很少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三、税收与收入分配

就税收而言,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方法就是实行累进税制,即税收负担随收入增加而以更大比例增加。累进税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虽然本身不能帮助穷人变富,但却可以阻止富人变得更富,使贫富悬殊程度得到缓和。由于人们的富裕程度可以由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方面来计量,累进税制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

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中最重要的形式。这里所说的个人收入不仅仅指雇员的工薪和其他个人收入,而且还包括资本所有者的利息与红利收入。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和总税入的比例是相当低的。从这方面说,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作用是有限的。正如世界银行专家坦齐指出的那样:“个人所得税的相对不重要性是令人失望的,因为这些税收在传统上被认为是追求(通过财政工具)收入再分配目标的重要手段。”[4]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个人边际所得税率却是不低的。在一些国家,名义的或法定的边际所得税率达到很高的水平,甚至比发达国家的税率还高。例如,在印度尼西亚,1967年1 000美元以上的所得税率达到75%。在阿尔及利亚,20世纪60年代超过10 000美元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率几乎接近100%。坦桑尼亚1981年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95%。而在美国1982年以前,最高边际税率只有70%,1982年以后,下降到50%。

如果税务管理很有效率,那么,由高收入纳税人缴纳的实际税收就会与理论的、或法定的税入相一致。但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际征收的税入远低于理论上的税入,即有效税率低于名义税率。这是因为,面对高所得税率,纳税入一般在三个方面作出反应:(1)逃税。其办法是隐瞒收入特别是不受预扣安排的资本收入。(2)避税。主要通过改变经济行为以减少税收负担。其具体做法是,缩短劳动时间,减少劳动报酬,把资本移到国外税收低的地方,或雇用律师找出税法漏洞。(3)贿赂税务员以接受不真实的报酬。由于这些原因,在所有国家,通过累进所得税来达到实质性的收入再分配证明是困难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税法执行不严,对逃税罪犯缺乏严厉的惩罚,贿赂风行,这样,即使所得税率具有很高的累进性,通过所得税来再分配收入的范围比发达国家更有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没有所得税那样更直接、更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而言,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目标似乎是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手段。这是因为,第一,如上所述,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消费税(包括普通销售税、特别产品税、进出口税等所有间接税)占总税入的比例达60%左右。这就表明这种间接税在数量上对收入调节是重要的。第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生活必需品如粮食一般是免税的,被征税的消费品主要是高档消费品和进口消费品。这些消费品绝大部分为高收入家庭购买。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的消费税也具有较大的累进性,即收入高的人缴纳的税收多。第三,与所得税相比,消费税较容易征收。对消费品征税,特别是对烟、酒等特殊商品和进口高档奢侈品征税一般很少引起公众的不满和抵制。此外,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都有比较固定的地点,逃税相对说来困难一些,这就能保证高收入者支付更大的税收。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财产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土地分配不均),比发达国家还要严重。因此,征收财产税在发展中国家对实现公平分配目标而言更为重要。此外,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财产税比例是很低的。增加财产特别是土地的累进税率对获得收入分配目标似乎是较好的措施,但是,由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大财产主和大地主拥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势力,他们有能力足以阻止财产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其次,为征税目的而对土地估价,甚至在加拿大和美国都显得困难,在发展中国家就更困难了。所以,发展中国家运用财产税来调节收入分配是很困难的。

尽管一些税收工具理论上可以达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目标,但是,大量实证研究表明,除了少数的例外情况,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实现这一目标。在发展中国家,下列因素阻碍了税收的再分配效应的发挥:(1)无法有效管理个人所得税:(2)无法利用对奢侈品课以重税的有限机会:(3)对可能产生税入但具有累退性的消费税的过度依赖(如对食品等必需品也征收消费税)。所以,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体制,大致按比例对各个收入群体增加了税负,只是对最富的人具有一定的累进性,也就是说,虽然最富的人所缴纳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例要高于穷人,但是,穷人仍然背着沉重的税收负担。在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等发展中国家,穷人所缴纳的税款至少占其收入的10%。尽管税收的再分配效果有点令人沮丧,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及其改革并非完全没有用处,至少它可以避免穷人因税收相对于富人更穷的情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