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国投资
一、外国投资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情况
外国投资即是外国私人投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由外国厂商(主要是跨国公司)对设立在东道国的企业投资,对企业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经营管理权。一种是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由外国人购买东道国企业的股票或债券,但对企业无经营管理权。一种是商业银行贷款(commercial bank lending),这种贷款的利率不是优惠利率,而是市场利率。商业银行贷款包括:(1)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信贷;(2)期限在3~5年或10年以上的中长期信贷;(3)对进口国的厂商提供的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s),使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延期支付。
证券投资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叶曾是最重要的外国投资形式,现在它的重要性已日渐失去。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增加很快,从1962年的年增长24亿美元,上升到1985年的130亿美元。其后,虽然绝对数额还在继续增加,但在资本总流入量中所占的份额有所减少。商业银行的信贷却增加极快,在私人资本流入量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成分。
直接投资的绝大部分来自跨国公司。跨国公司首先以美国为基地兴起,后来,以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为基地的跨国公司也逐步建立起来。1967年,以美国为基地的跨国公司的外国投资占全世界总额的一半,1971年达到57%,到1980年降为43%。从1960年到1976年,以美国为基地的跨国公司占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总额的50%,以英法两国为基地的跨国公司分别占10%和8%,以日德两国为基地的跨国公司各占9%。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流出和流入流量见表10-1。从表中可以看出,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流入量在增加,但占世界直接投资流入量的比例变动较大,90年代后期,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近年来有所增加;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流出量也有所增加,但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地主要是其他发展中国家。
表10-1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中国家FDI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库。
二、利用外国投资的利弊得失
按照西方传统经济理论,外国投资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四种经济利益:第一,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储蓄不足以实现意愿达到的投资目标,外国投资可以填补这一缺口。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和国外援助不足以抵付外汇支出,外国投资可以填补这一缺口。第三,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不能完成计划指标,可以通过对外资企业的征税来填补这一缺口。第四,发展中国家缺乏管理能力、企业家精神和技术,外国投资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缺口。跨国公司的投资,不只提供资金和工厂设施,还通过训练计划和示范,给本国厂商“一揽子”地带来管理经验、企业家才干和专门技术。
但是,一些发展经济学家针对上述的论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是跨国公司的投资,跨国公司虽然提供了资本,却降低了东道国国内的储蓄率和投资率。因为,它们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内容广泛的生产协定,抑制了竞争;赚得的利润被汇出国外而不用于再投资;它们从海外子公司进口所需的中间产品,使东道国中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地厂商难以发展;东道国向它们借款时,它们往往索取高额的利息。
第二,虽然跨国公司的初始投资可以改善东道国的外汇短缺情况,但在长期中却降低了东道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中的外汇收入。大量进口中间产品和资本品使经常项目收支恶化,利润、利息、专利费、管理费的不断汇出使资本项目收支情况恶化。
第三,跨国公司缴纳公司税,给东道国的财政收入作了贡献,但是,这种贡献比起它们从东道国得到的优惠如租税减免、超额投资补助、变相财政补贴、关税保护等等,要小得多。
第四,跨国公司提供的管理能力、企业家才干、技术和海外联系,并不能带动东道国自身在这些方面的进步和发展。由于跨国公司对当地市场的控制,东道国自身在这些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反而被抑制和扼杀了。
此外,一些发展经济学家还对跨国公司进一步作出了下述的批评:
第一,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跨国公司事实上并未起到有益的作用。相反,跨国公司的活动往往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并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跨国公司企业扩大了工资差距,从急需的生产(如粮食生产)中夺取了资源转而制造满足富裕阶层需求的商品。跨国公司企业一般是建立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之中的,就不免使城乡经济更加不平衡,使乡城人口盲目流动的数量加大,速度加快。
第二,跨国公司一般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按照固有的模式,去确定产品种类,安排生产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从而造成一些不良后果:跨国公司企业所采用的是资本密集型的、对东道国不适宜的生产技术,不能为劳动力过剩的发展中国家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它们所制造的往往是满足富裕阶层需要的、不适宜的消费品,不能为发展中国家的广大低收入阶层提供所需的产品;它们所刺激起来的是远离发展中国家国情和经济水平的、不适宜的消费欲望,人为地造成消费过热。
第三,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经济实力去影响东道国的政策,使之多方照顾跨国公司的利益。它们还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获取外资的竞争,而攫取特殊的政治、经济权益,如额外关税保护、税款扣回、投资优惠、厂址低价购置或租赁以及社会服务廉价提供等等。这样,跨国公司的私家利益超过了东道国所得的社会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跨国公司企业给东道国带来的社会利益竟是负数。有时,跨国公司还故意抬高从海外子公司进口中间产品和资本品的价格,虚报生产成本,以达到逃税的目的,这种手段称为“调拨作价”或“转移作价”(transfer pricing)。
第四,跨国公司利用它们优越的专业知识,广泛的世界联系,新奇的广告宣传,以及完备的辅助性服务,能够压倒东道国的同行厂商,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有碍于东道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第五,跨国公司经济上的强大力量,足以在政治上影响东道国的各级政府,干预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甚至进行颠覆活动。
总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跨国公司的利益是利润最大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两种利益是很难一致的,是不易调和的。
但是,不少的发展经济学家还是认为,外国私人投资是引进国外资金的重要渠道。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当的联合行动,加强和跨国公司讨价还价的力量,适当控制外国私人投资的总额,从立法上对跨国公司作必要的约束,则来自跨国公司的资本仍然可以较好地被利用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对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
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必要而可行的政策,以限制并激励以跨国公司为主渠道的外国私人投资的活动。这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般包括下述几点内容。
第一,行为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加就业,转移技术,刺激出口以及扩大外汇收入等目的,可以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加以限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例如,规定跨国公司经营的汽车厂必须在每部车辆中使用国产材料的百分比和以后逐年的上升率;规定跨国公司经营的采掘业所得利润必须有一部分投资于矿产加工工业;为了利用本国人才并提高他们的素质以便吸收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可以规定跨国公司企业雇用本国工人和管理人员逐年增长的指标,并对各级水平的技术人员规定不同的比例。例如,印度尼西亚政府要求经营自然资源的跨国公司企业在成立3年后,所有粗工必须全部是本地工人,熟练工和监工的75%为本地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50%为本地人。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可以规定跨国公司企业进口的必须是最先进的机器设备,而不能是使用过的旧的机器设备。当然,在作这方面的规定时,应当与其他目标结合起来,因为旧的机器设备可能是节约劳动的,而且价格便宜得多。为了促进发展研究,发展中国家还可以规定跨国公司企业缴纳用于政府发展研究的特别税,或要求它们对当地的发展研究投资,例如巴西和印度就规定跨国公司企业在当地建立从事发展研究的机构。
第二,制定饱和法规(saturation laws)。为了得到更多的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可以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与当地合股人结为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s)。这种要求一般通过饱和法规的制定而具有指令性的效力。饱和法规规定跨国公司企业必须将股份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1%)售予当地公民。显然,制定这种法规的目的是,本地的合股人凭借参与企业的身份可以监视新技术的引进,利用这些新技术,并使之永久植根于本国。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不一定达到目的,因为跨国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意在合资企业中采用最新技术。至于饱和法规是否能增加本国合股者的收入,以及是否能给东道国带来净经济利益则难以肯定,因为这种办法是把本国的稀缺资源流向跨国公司部门,而且会造成外资流入的减少。
第三,限定汇给母公司利润的最高额和规定利润再投资于东道国。这种措施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而在拉丁美洲最为风行。如哥伦比亚规定跨国公司企业汇给母公司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投资额的14%;巴西规定不得超出注册资本额的10%;阿根廷虽不明确规定百分比,但由外汇管理机构加以必要的限制。
第四,通过签订准许将利润汇回本国的协议,给予垄断权和免收所得税等措施激励外国投资。准许将利润汇回本国的协议现在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已不大,因为它们担心这可能是一时性的措施,东道国政府如果更替,这种措施将会取消。给予垄断权对跨国公司企业极为有利,在拉丁美洲国家盛行进口替代工业化时期,许多跨国公司曾努力谋求获得这种权利。在这种权利保护之下,跨国公司将不感到降低价格和提高质量的压力。它们获得丰厚利润,而东道国的消费者则要蒙受损失。所得税豁免(income tax holidays)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刺激跨国公司投资的措施。其具体做法是,在跨国公司企业建立之初,在3~6年期间免收所得税。由于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在40%~50%之间,如得到豁免,跨国公司企业得益是很大的。但是,这种措施却未能产生预期的效力,其原因是:作为跨国公司基地国家的几个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的所得税征收标准是,对在国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问其来源如何,也就是说,它们关于所得的概念是“全球性的”(global)概念。因此,虽然,跨国公司企业在东道国不缴纳所得税,却在基地国缴纳可能税率更高的所得税。结果,跨国公司企业本应向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却成为基地国的财政收入,变成了“反向外援”(reverse foreign aid)。20世纪60年代中期,这种反向外援逐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察觉,它们开始要求跨国公司的基地国调整它们的所得税征收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签订了协议,后者同意它们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免缴的所得税税款记入存款项下而不在基地国缴纳所得税。这种协议称为“租税免除条款”(tax-sparing clauses)。除了美国以外,其他资本输出国家都接受了这种条款,于是,发展中国家豁免跨国公司的所得税款,不再成为反向外援,而有利于跨国公司。但是,即使是这样,对跨国公司免税,发展中国家自身究竟得到多大利益,还是一个疑问。许多调查研究表明,免缴税款只能对跨国公司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边际效应,不过是对它们本来已经确定的投资意愿加以奖励而已。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激励措施最能起作用的是经营出口导向、劳动密集而很少使用当地原材料的跨国公司企业。突出的例子是电子工业,这种工业需要大量的非熟练劳动以生产芯片,制造集成电路和组装电子计算器与电脑。制造电子产品的外国厂商一般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s),主要关心的是能够得到非熟练、未组织起来的劳动力的稳定供给。这类外国厂商对东道国采取的激励措施的任何差异都非常敏感。为了吸引它们的投资建厂,发展中国家往往竞相给予优惠和特殊待遇。但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上述的所得税豁免对跨国公司企业的投资决策,也只起着次要的作用。例如,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两国自1970年以来都对生产半导体的外资企业给予同等的租税刺激,而且马来西亚的非熟练工人的工资水平还比印度尼西亚高得很多,但是马来西亚吸引了十多个外资企业,它们雇用了8万名本地工人,而印度尼西亚只吸引了两家半导体厂商前来投资,只雇用5 000名本地工人,尽管印度尼西亚的劳动力人数为马来西亚的3倍。显然,还有其他因素比租税豁免有更大的刺激作用,更能影响外商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