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利益的维护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中国经济初步实现了从封闭经济向开放型经济的转轨,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成功的经济政策已使中国成为世界经济中崛起的贸易大国。
但是,伴随贸易大国成长过程的是各种贸易摩擦和争端的不断扩展和升级,种种迹象表明,在“入世”的第一年(2002年),中国就已成为各类国际贸易战的常客。尽管目前所有贸易摩擦的涉案金额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还很小,对外贸易也从未因贸易摩擦的影响而减速。但如果因此而忽视贸易摩擦问题,不仅在宏观上可能恶化中国贸易的发展环境,增加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干扰因素(如“中国威胁论”、“中国输出通货紧缩论”等),而且在微观上可能造成产业层次在局部市场上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如2002年取消反倾销制裁前的输欧彩电企业)。因此,不从战略高度认识和把握中国的贸易摩擦问题,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一、经济全球化下中国贸易摩擦的特征描述
(一)从贸易摩擦发展的历史阶段来看,中国正处于显性贸易摩擦时期
贸易大国在兴起的过程中,其贸易摩擦问题是逐步凸显出来的,例如,日本在兴起过程中产生的日美贸易摩擦的发展演变就是典型案例。倘若用一个示意图(如图10-1所示)来表示大国贸易摩擦发展的历史阶段,中国作为大国兴起预计将经历三个重要的历史阶段:(1)20世纪最后20年,中国作为大国崛起的准备期,国际贸易摩擦处于隐性阶段;(2)21世纪头20年,中国作为大国快速崛起,贸易摩擦处于日益显性化的时期;(3)此后为中国作为新的大国被接纳,达致新的国际均衡的时期,即均衡贸易摩擦阶段。

图10-1 大国兴起与贸易摩擦
资料来源:赵晓:《从战略角度看中国的“国际经济摩擦”》,《国际经济评论》,2003年第7~8期。
显然,当前中国正处于显性贸易摩擦时期。这又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摩擦的数量和金额稳步增长
仅以反倾销为例,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年均立案7起,90年代增至年均32起,进入21世纪立案数量进一步增加,2000—2004年分别为44、54、51、52和49起。2005—2008年年均65起。中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只占9%,但年均遭受反倾销立案数却高达全球反倾销立案总数的15%左右。与此同时,涉案金额也稳步增长,1992—2001年,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平均每年5亿美元,而仅2001年和2002年就分别达到了11.4亿美元和10亿美元,2003年更是高达18.5亿美元,近年来,涉案金额已经突破百亿美元。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成员。1995—2008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情况如图10-2所示。

图10-2 1995—2008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情况
资料来源:www.wto.org。
2.贸易摩擦的国别范围广泛
仍以反倾销为例。传统上,欧盟和美国是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大约占总数的2/5;但近年来,印度、巴西、阿根廷、土耳其、南非、韩国等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见表10-1)。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发展中大国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数急剧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我国立案仅4起,而在最近十几年来猛增至120起,截至2008年底位居对华反倾销调查首位。
表10-1 1995—2008年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十个国家和地区

资料来源:www.wto.org。
3.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不断扩展
近些年来,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国外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采取反倾销、特别保障及其他限制措施。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钢铁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与其他国家的专利权纠纷也经常发生,因而贸易摩擦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微观摩擦、宏观摩擦、投资摩擦、制度摩擦以及技术性贸易摩擦等五种摩擦并存
与其他国家(如日本)逐步遭遇上述五种摩擦的“渐进式”方式不同,中国已经同时面临五大摩擦的挑战。(1)微观摩擦,从农产品到高技术性产品和知识产权,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到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领域的摩擦已全面展开,并不断激化;(2)宏观摩擦,因贸易平衡问题而引发的中美贸易摩擦由来已久,中日贸易摩擦逐步升温,近年来西方国家散布的“中国威胁论”、“中国输出通货紧缩论”就是典型案例;(3)投资摩擦当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人民币升值压力而导致的摩擦。近年来以中国内地为原产地的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优势,使国际经济资源向中国内地大规模集中,并由此可能导致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主要发达国家试图通过人民币的升值,改变国际经济资源对中国的配置流向,来避免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枝独秀。第二,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产品返销国外而导致的摩擦。如中日农产品摩擦、纺织品摩擦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日—日”摩擦。今后还应防止“走出去”战略实施导致的投资激增引起的海外投资摩擦;(4)制度摩擦。改革进程中的中国距离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确实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许多制度尚待改进。美国前商务部长埃文斯猛烈抨击中国的经济政策,指责中国“排挤美国出口商、故意拖延对自由贸易的承诺以及低估人民币币值”;(5)技术性贸易摩擦。因技术性壁垒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在中国入世后日渐增多,如中国输欧打火机案等。商务部的调查表明,2002年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
(二)从出口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发生贸易摩擦的行业主要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
就全球范围内而言,发生贸易摩擦的行业和产品相对集中。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塑料和橡胶制品、纺织品等5类产品的案件数之和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3/4左右。钢铁、化工、纺织是各国,特别是大国都拥有的产业,在发展中国家是实现工业化的主导产业,某些产品在发达国家则属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的夕阳产业,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矛盾尤为突出。
与全球范围内的这种特征相似,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行业也主要是上述5类。表10-2是1995—2002年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华反倾销的行业结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产品相对集中于贱金属制品、化工、塑料和橡胶、机电和音像设备和纺织等行业,1995—2002年,这几类产品在欧盟、美国和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当中的总和分别高达96%、81%和74%。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业基本上属于我国具有比较优势行业,对于贸易摩擦相对集中于这些行业的情况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出口竞争力。
表10-2 1995—2002年欧盟、美国和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行业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http://www.cacs.org)的资料整理。
(三)从贸易摩擦的手段来看,多为WTO框架内的合理保护措施,贸易摩擦呈现出“非违反型”的特征
WTO主张和推动成员间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开放货物和服务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WTO也允许其成员进行正当的保护。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关注其他成员针对我国正常出口贸易的各类措施,并根据WTO相关规则消除我国出口所面临的不合理限制,是我国享有的合法权利。但是,贸易摩擦或者说贸易壁垒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它并不必然违反WTO规则。实际上,就贸易摩擦而言,GATT/WTO存在两种类型的案例,即违反型案例和非违反型案例,后一种案例虽然没有违反条约义务,但也使条约“无效或效力削弱”了。从近几年各国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措施来看,反倾销、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以及各种技术性壁垒等,都是属于WTO框架内的合理保护措施,都能找到其合法外衣(如GATT第6、19、20、21条等),从根本上说并不违反WTO规则。这在客观上给我国处理贸易摩擦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在事实上对我国的外贸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WTO框架内的合理保护措施如表10-3所示。
表10-3 WTO框架内的合理保护措施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薛荣久(2004)、张相文(2003)整理。
(四)从贸易摩擦中的地位来看,开始由单纯被动应诉向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角色转换
我国外贸额90%以上是同WTO成员发生的,过去一旦发生贸易摩擦,往往以双边政治关系为“抵押”,却无权引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DSU),从而在贸易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许多企业不敢应诉,也不知如何应诉,政府在双边谈判中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更加促使对方针对中国产品肆无忌惮地运用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等限制性措施,从而形成“贸易摩擦——被动应诉——贸易摩擦”的恶性循环。这种情况在过去的中美贸易摩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中美贸易摩擦过去完全依靠双边谈判解决,在这样一种解决模式中,美国无须顾及第三方利益,动辄以关闭市场相威胁,将贸易和其他毫无关联的问题(如人权、政治)挂钩,其行为得不到多边框架的约束,从而使中国外贸形势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中国加入WTO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作为WTO的成员方,一方面,双边贸易摩擦的解决可以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中予以解决,单边制裁措施将会被WTO争端解决机制取代,中国可以积极地通过这一渠道申诉违反WTO规则的限制性措施,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如作为中国入世后第一起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的案例——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就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另一方面,中国也合理地运用WTO规则,主动“挑起”贸易摩擦,对某些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性措施,积极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据统计,自1997年12月10日中国首例反倾销案件——新闻纸反倾销案立案以来,截至2007年6月,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8起。按WTO反倾销统计口径,1997—2008年,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51起,列世界第8位,成为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之一。据对2000年以前立案且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新闻纸、聚酯薄膜、丙烯酸酯、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二氯甲烷等6个产业的统计,2002年生产能力增长了18%、产量增长了19%、销售收入增长了31%、税前利润增长了283%,失业率平均下降了3%。
(五)从贸易摩擦的全球视角来看,中国日益成为全球贸易摩擦的中心
从全球视角来看,贸易摩擦的中心在不断转移。19世纪末20世纪初,贸易摩擦的中心主要是老牌帝国主义国家英国与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美国之间的摩擦;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则是资本主义各国为争夺世界商品市场的斗争;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90时代,贸易摩擦又主要在日本和美国以及美国和欧盟之间展开。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崛起和“世界工厂”地位的逐步确立,中国已开始成为全球贸易摩擦的中心。以最为普遍的贸易摩擦反倾销案件为例,1995—2008年,中国共遭受反倾销调查677起,占全球案件总数3427起的19.75%,远远高于同一时期遭受反倾销较多的韩国(252)、美国(189)、中国台湾地区(187)、印度尼西亚(145)和日本(144),高居榜首,基本上每5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中国。如此之多的贸易摩擦案件聚集于一国之中,足以表明全球贸易摩擦的中心已经开始向中国转移。1995—2008年遭受反倾销制裁最多的前十个国家和地区如表10-4所示。
表10-4 1995—2008年遭受反倾销制裁最多的前十个国家和地区

资料来源:www.wto.org。
二、中国贸易摩擦的成因分析
(一)贸易摩擦是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兴起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兴起是不争的事实。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市场不断扩展和生产力迅速膨胀的矛盾,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摩擦不可避免。
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内市场潜力十分巨大,被美国等发达国家称为“十大新兴市场”之一,许多国家和企业也因此把进军中国市场作为既定战略。然而,许多国家对中国市场开放的期望远远超过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能够承受的限度,这必然产生分歧和矛盾。若矛盾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就会不断激化,最终引发贸易摩擦甚至全面贸易战。另一方面,作为崛起中的贸易大国,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稀缺资源。同时市场也是其他国家长期竞争和争夺的焦点。这样,中国在向外扩张市场的过程中也必然引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贸易摩擦是大国兴起过程中的常态。例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兴的德国和美国不断排挤老牌帝国主义英国,在世界各地市场上与英国产生激烈的冲突和摩擦;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日本的逐步崛起,日本与美国的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因此,中国在成长过程中贸易摩擦的产生和发展符合一般规律,当然也有其自身特点。
(二)中国的贸易摩擦与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密切相关
近年来,世界经济一直相对低迷,美国经济复苏乏力,欧洲经济沉疴不起,日本经济陷入了“失去的十年”,整个世界经济总体上处于一种“有增长的衰退”状态。在这种背景之下,贸易保护主义悄然抬头,各种限制性贸易壁垒纷纷出台,国际贸易再次进入了保护主义的历史循环。
与世界经济形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和强劲出口,以中国为原产地的产品竞争优势(主要是低劳动成本)对发达国家处在衰退期的传统产业造成了极大的挑战,而中国经济的崛起又强化了冷战思维下的“两种模式的对峙”。保护主义盛行的国际贸易环境显然对高速发展的中国出口贸易不利,贸易摩擦在所难免。
(三)贸易摩擦的中国内部因素
1.基于贸易政策和贸易制度差异引发的摩擦
经过30多年的改革,特别是入世以后,中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迅速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相比,我国现行的贸易政策和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公平贸易、政策透明度、市场准入、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等诸多方面经常备受责难,往往成为其他国家挑起对华贸易摩擦的口实。例如,美国制造业常常抱怨“中国关闭美国的出口市场,盗版猖獗,强迫那些在中国建立合资的美国公司转移技术,故意设置贸易障碍,而最重要的是中国对外关闭其金融市场”。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贸易政策和制度,不能就外国对华歧视性行为给予有效的可置信性威胁,愈加怂恿了某些国家肆意挑起对华贸易摩擦。
2.基于贸易区域结构失衡导致的摩擦
中国对外贸易增长迅速,但增长来源相对集中。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与十大贸易伙伴的贸易总额达到7124.6亿美元,占全部对外贸易总额的83.7%,其中前三大贸易伙伴日本、美国和欧盟分别为15.7%、14.8%和14.7%;出口市场也相对集中,美国、欧盟、日本分别为21.1%、16.5%和13.6%。中国贸易区域结构失衡已经相当明显。这种失衡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2002年按我国海关的统计标准计算,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为427.2亿美元,对日本的贸易逆差为50亿美元,但美国、日本按现行原产地规则计算,2002年中美贸易之间中国的贸易顺差变为1030亿美元,中日贸易则变为中国贸易顺差200多亿美元。与主要贸易伙伴存在如此巨大的贸易顺差,必然使中国成为其国内舆论和贸易保护的主要对象,使中国在双边贸易关系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即使今后中国在总体上出现贸易逆差,中国对美国等少数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也不会消失,仍将面对由于双边贸易不平衡导致的大量贸易摩擦。
3.基于贸易产品结构趋同引致的摩擦
中国出口产品结构已完成了由初级产品向工业制成品的转变,但由于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制成品部门当中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占相当大的比重。这种贸易产品结构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导的贸易结构重合,并同这些国家的产品形成了一种激烈的竞争关系。以中印贸易结构为例,两国的总体贸易结构呈竞争关系,两国具有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的产品较为一致。1985—2000年,两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多为低附加价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制品等,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多为高附加价值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机械产品、精密仪器等。因此,贸易产品结构上的趋同和竞争关系,无疑是近年来中国与以印度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间贸易摩擦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4.基于直接投资的跨国产业转移产生的摩擦
良好的投资环境、低廉的生产成本以及广阔的市场前景,使得中国在2002年首度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收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跨国产业转移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然而,许多国家将产业转移到中国,主要是利用中国劳动资源低廉的优势,中国事实上成为全球组装基地。这样,低成本产品再以中国为原产地返销出口,既可能产生竞争性产业摩擦(如中日纺织品、农产品摩擦),又夸大了中国的出口,扩大了中外贸易不平衡,产生宏观摩擦。
5.基于企业竞争行为诱致的摩擦
由于出口产品结构雷同,市场相对集中,中国出口企业低价竞销行为非常严重,这易使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在国外遭受倾销指控和反倾销制裁;而且许多企业应诉意识差或者根本不应诉,使得国外对中国企业的指控频频得手,更加肆无忌惮,并且对其他国家产生示范效应,纷纷挑起以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为主的对华贸易摩擦。
三、中国贸易摩擦的政治经济学
同纯贸易理论在解释贸易摩擦现象上的软弱无力一样,中国的许多贸易摩擦问题体现为一个内生政治过程,利益集团的因素不容忽视。如中美劳改产品出口纠纷、中美知识产权摩擦、中美纺织品贸易战、中美钢铁争端、中日农产品摩擦等都是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利益集团较量的体现。
一方面,就国外来讲,许多利益集团由于能够通过选举增强自己对政府的影响能力,比如说日本和法国的农产品制造商就常常成为竞选者的后台,或因为在政府中有专门代表其利益的某个部门或阶级为之撑腰,所以往往能够使政策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例如,美国的劳动部门等政府部门就常常代表某一特殊利益发出呼声。
另一方面,就中国而言,随着政治治理模式改革的深化,由于贸易的扩张或收缩同样会带来国内收入分配调整并引起国内政治力量的分化和重组,进口和进口替代部门、出口和内销部门因为同一贸易政策措施引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已初步显现。事实上,中国在运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上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实证分析也表明,进口替代部门的实际利益主导着中国迄今为止的反倾销案例的裁决,而出于种种原因,进口部门的利益表达并不充分。
四、中国贸易摩擦的解决机制与贸易利益的维护
经济全球化下中国的贸易摩擦问题日益凸显,探寻一套有效的贸易摩擦解决机制也更为迫切。在我们看来,这一解决机制既应涉及宏观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调整和完善,也应包括中观层面的缓冲和协调,还应涵盖微观主体的竞争行为调整,更应注意综合性的谈判策略和技巧。
(一)以贸易政策和制度为中心的宏观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调整和完善
多年以来,以贸易限制为中心的贸易政策和制度及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经济全球化下中国贸易摩擦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应该是建立一个开放的、符合WTO框架及基本规则的、具有中国特点的综合贸易管理体系。仅就贸易摩擦的解决而言,这样的综合贸易管理体系应涵盖以下内容:
1.贸易政策重心从侧重政府宏观外贸战略朝侧重微观主体发展方向转移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化,企业主导外贸发展模式替代过去的政府主导外贸发展模式已是大势所趋,从而在客观上要求我国贸易政策的重心,将主要朝微观主体、微观环境的塑造方向转移。如按照企业组织政策、竞争政策、政府规制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新的贸易政策。同时,伴随贸易政策重心转移的是贸易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从而体现WTO的公平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些都将从根本上减少我国贸易政策和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冲突,从而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贸易摩擦。
2.贸易政策基础由传统的比较优势逐步向竞争优势转变
虽然比较优势目前仍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基础,但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看,以动态的竞争优势为基础形成我国的贸易政策,是使我国由贸易大国发展成为贸易强国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动态的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我国的贸易产品结构,改变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趋同状况,进而减少因贸易产品结构趋同与这些国家产生的摩擦;另一方面,动态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产生我国对新兴市场的比较优势,从而使我国的出口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合理的、有层次的多元化布局,分担贸易区域集中的风险,减缓因贸易区域集中产生的与发达国家的摩擦。
3.贸易政策的形成机制必须尽快实现内生化的转型
长期以来,我国的贸易政策由于服务于宏观经济、社会福利和经济安全目标,具有鲜明的外生性,这在国内市场经济不发达、微观主体不成熟和宏观调控尚未完全建立的条件下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但是,随着国内各部门利益多样性的日益深化,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利益均衡,尽快内生化。这在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促使企业积极成为贸易摩擦解决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力量。
4.与贸易政策相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贸易政策只是国家整个经济政策体系的一部分,其作用的有效性受制于宏观经济政策的整体效率。因此,贸易政策的调整必须依赖其他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汇率政策等众多政策的综合配套。在贸易政策调整的同时,这些经济政策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不仅对于因投资问题、汇率问题等产生的贸易摩擦的解决,而且对于平衡与大国的贸易关系,显然也是有帮助的。
5.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体系
一方面,完善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体系,对违反WTO规则的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性措施,以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建立可置信性威胁,使其不敢随便挑起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对我国出口产品在外国市场的状况以及外国贸易政策措施的最新动态和异动实施全面监控,为企业防止和避免贸易摩擦提供预警服务。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解决中的缓冲和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通过建立民间对话机制,可以加强行业间的交流、沟通和磋商。在维护行业利益、国家经济利益,缓解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在WTO的框架下,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需的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从而将其在国内市场的中介功能扩大到国际市场范围,在国家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中发挥缓冲功能,帮助企业和国家运用WTO的规则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具体来说,行业协会的缓冲和协调作用主要包括:(1)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进行预警服务;(2)与主要出口企业分析形势,共商对策,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3)依靠行业专家,深入研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问题,以便有效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4)与国外行业协会会谈,争取通过协商化解摩擦和纠纷。
实践证明,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解决中的缓冲和协调作用相当突出,这在我国的自行车行业协会、打火机行业协会对贸易摩擦的解决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三)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转变
在中国的贸易摩擦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企业竞争行为诱致的。因此,一些企业竞争行为必须调整和转变。首先,企业应加强主体意识。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界习惯于依赖政府,在对外交往中这种倾向更加突出。许多企业在遭遇不公平贸易措施时,不主动应诉;在遭遇外国厂商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时,也寄希望于政府出面解决。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外遭受不公平待遇还是在国内遇到不正当竞争,最先感受到的是企业,即便政府先于企业发现情况,也必须先由企业积极应诉或提出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然后政府的作用才能发挥。因此,企业界应增强主体意识,遇到不公平竞争时要敢于应诉,更要敢于申诉。其次,企业切忌低价竞销。低价竞销是一种“双亏”行为,既降低了出口利润,还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调查,给国外挑起摩擦留下口实。因此,企业应加强自律,切忌低价竞销。最后,企业可采取多元化市场战略和产品差别化战略。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相对集中,往往出现多家厂商的同类产品大量进入同一个国家的情况,这样极易导致外国采取保障措施等限制性措施。如果企业采取市场多元化战略和产品差异化战略,就能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引发贸易摩擦。
(四)熟练运用综合性的谈判策略和技巧
1.建立定期双边协调机制
双边谈判和协调是解决贸易摩擦的基础。定期的双边协调可以使双方信息对称,不致陷入囚徒困境。长期以来,为解决贸易摩擦,日美之间逐渐形成了协调体制和机制。它主要是由双方政府出面,成立协商机构,通过谈判,签订协定,解决分歧,维护日美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在欧美贸易摩擦中,这种定期协调机制对于缓和与解决双边贸易摩擦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在中国的贸易摩擦问题上,也应逐步完善和巩固这种定期双边协调机制。
2.寻求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摩擦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以来,尽管还存在诸多缺陷,但仍对国家间贸易摩擦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如戈尔茨坦评价的那样,像WTO一类的国际组织所起的关键作用在于减少成本,为各国提供信息并监督和协调各国的行为。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各国因把贸易想象成一种反复的“囚徒困境”而在贸易中互相“作弊”的可能,从而增加了合作的可能性。因此,在双边谈判和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将贸易摩擦和纠纷纳入多边框架下进行解决。
3.利益集团的巧妙利用
贸易摩擦作为一个内生政治过程,其中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容忽视。在贸易摩擦问题上,有的希望发生贸易摩擦,从而从中渔利;有的不希望发生贸易摩擦,以免他们的贸易利益遭受损失。例如,在中美贸易摩擦中,大凡看好中国市场的利益集团倾向于温和处理中美贸易摩擦;而面临中国竞争压力的利益集团则倾向于采取强硬态度。因此,在中国贸易摩擦问题上,日益发展的对华利益集团将是中国可充分利用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
4.贸易谈判中可置信性威胁的使用
在贸易摩擦中,报复的可置信性威胁(Credibility of threats)往往成为保证双边合作的基础。在2002年发生的中日蔬菜贸易战中,中方对日本的车载电话等产品实施的报复措施实际上就是“可置信性威胁”。它促使日本政府迫于国内相关厂商的压力,很快就和中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贸易摩擦的进一步升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妨在某些贸易谈判中使用可置信性威胁,从而促进贸易摩擦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