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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修订版)
1.12.1 第一节 对外经贸关系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对外经贸关系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对外经贸国别和地区关系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国别和地区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发展同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20世纪60年代主要发展同亚非拉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20世纪70年代对日贸易关系开创了新局面,20世纪80年代主要发展同日本、美国、西欧共同体的贸易关系,同时逐步恢复了对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我国对外贸易遍布全世界,几乎同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贸易经济关系。

(一)1950—196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首先大力发展了同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经贸关系。在同以美国为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禁运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的同时,积极发展了同亚非拉国家的经贸合作,并打开了同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渠道。这一时期,同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由1950年的46个增加到1960年的118个。

(二)1961—1970年

20世纪60年代以后,我国同前苏联的关系恶化,他们终止了同我国的经济合作,停止了对我国的经济援助;东欧一些国家也追随前苏联疏远了同我国的关系,这一时期,我国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额大幅度下降,对外贸易逐步转向第三世界国家,同时也发展了同日本、西欧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关系,到1970年,同我国有经贸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发展到130个。

(三)1971—1980年

20世纪70年代以后,我国外交关系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71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了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发表联合公报;同年4月,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1979年1月,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所有这些,大大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国别和地区关系的发展,到1980年,同我国有经贸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发展到174个。

(四)1981年至今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对外贸易采取了全方位协调发展的国别和地区政策,使我国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关系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整个对外贸易格局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我国继续巩固和发展了与日本、美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开拓了欧洲共同体等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积极恢复和发展了与俄罗斯、东欧国家的经贸关系;与广大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关系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到2005年,我国已同世界上3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贸易关系。此外,还参加了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在内的许多国际经济组织。2001年12月13日,中国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结果,对新世纪的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多边、双边经济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中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基本政策

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国际上双边或多边的商务活动,同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它必须在本国政府对外政策,尤其是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毛泽东同志就阐明了新中国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的基本政策: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通商事业,以利于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这一政策在恢复和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国内外条件的限制,此项政策在实行中遇到了重重障碍。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提出的对外贸易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扬长避短,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上一切有利条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这一基本方针是我们制定对外贸易国别和地区政策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和根本依据。

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国别和地区关系的基本政策是: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实行全方位协调发展的国别政策,即坚持平等互利原则,致力于同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发展多种形式的多边、双边经济贸易关系。这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增强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中国对外贸易关系的主要原则

我国在贯彻国别和地区政策,积极发展同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的过程中,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独立自主原则

独立自主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方针,也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关系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其具体的含义是:一国可以自主地解决和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别国的控制和干涉。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党的十五大强调指出:“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所谓平等,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在相互贸易关系中都应当尊重对方的主权和愿望,不应当要求任何特权;所谓互利,即在相互的贸易中,要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互通有无,以促进彼此经济的发展。第二,在我国与各国的贸易往来中,必须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第三,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是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的,力求做到公平合理,维护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第四,严格履行贸易协定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交货,不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拖延、更改或撤销合同。第五,要按国家贸易惯例办事。在贸易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检、海关、保险、仲裁等方面,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以体现平等互利。

(三)互惠、对等原则

互惠、对等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互惠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两国之间建立和发展贸易关系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通常都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对等是指贸易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同等待遇,一是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二是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时,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表明我国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贸易关系应当建立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差别待遇甚至歧视待遇的基础上。

(四)外贸、外交相配合原则

外贸是外交工作的基础之一,外交为外贸服务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为了整个国家的政治利益,外贸又要为外交服务。因此,外贸与外交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又相互配合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关系之间最重要的方面,因此,也是各国外交的主要工作之一。在许多情况下,贸易经济关系的发展,改善了国家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外交关系的建立。在外交关系建立以后,又要靠发展两国的贸易经济关系来巩固和发展国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