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外汇管理的改革
一、中国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53—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通过扶持出口、沟通侨汇、以收定支等方式积聚外汇,支持国家经济恢复和发展。当时私营进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占很大的比重,国内物价波动较大,中国采取机动调整人民币汇率来调节外汇收支。人民币汇率政策以出口商品国内外价格的比价为主,同时兼顾进口商品国内外价格的比价和侨汇购买力平价,逐步调整,起到鼓励出口,奖励侨汇,兼顾进口的作用。1953年起,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专管,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国际收支平衡政策实行“以收定支,以出定进”,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不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划核算工具,要求稳定,逐步脱离进出口贸易的实际,形成了汇率高估。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79—1993年)
1.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分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本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使用。留成外汇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外汇相应逐步减少。
2.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
在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外汇,后来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外捐赠的外汇和国内居民的外汇。调剂外汇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
3.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第一,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公布汇率的双重汇率制度。汇率高估,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1981年,中国制定了一个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按当时全国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加10%利润计算,定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同时继续公布官方汇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币,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计算和调整,用于非贸易外汇的结算。两个汇率对鼓励出口和照顾非贸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围上出现了混乱,给外汇核算和外汇管理带来了不少复杂的问题。随着国际市场美元汇率的上升,我国逐步下调官方汇率,到1984年底,官方汇率已接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985年1月1日取消内部结算价,重新实行单一汇率,汇率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
第二,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化调整官方汇率。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物价进行改革,逐步放开,物价上涨,为使人民币汇率同物价的变化相适应,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1985—1990年根据国内物价的变化,多次大幅度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币。这几年人民币汇率的下调主要是依据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上升的变化,汇率的下调滞后于国内物价的上涨。
第三,实行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为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财政补贴,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从1991年4月9日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了9%。同时,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的情况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4.允许多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
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5.建立对资本输出和输入的外汇管理制度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目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6.放宽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外汇,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对个人收入的外汇,视不同情况,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外汇。从1985年起,对境外汇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境外携入的外汇,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标准较低。
7.外汇兑换券的发行和管理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即外汇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外汇留成。
(三)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1994年至今,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的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1.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的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对于在市场上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可以于1995年6月30日前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基本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2.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核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服务。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关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3.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如下:
(1)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2001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的办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
(2)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几次提高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多次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相关手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便于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的全球统一运作。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和流入渠道。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限制,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高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允许部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境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行为。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2005年7月21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包括: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5)加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期外债口径。对外资银行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将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严格控制在“投注差”内,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结汇用于偿还国内人民币贷款。以强化真实性审核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将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将境内贷款项目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管理。
(6)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外汇市场整顿和反洗钱力度。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汇反洗钱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工作。
二、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
就目前的经济条件来看,我国不宜取消外汇管理,而应在外贸体制和金融银行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逐步放宽对外汇的限制。最近,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外汇政策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长远来看,我国外汇管理制度还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完善:
(一)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现有外汇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中心,由涉及结售汇、货物进出口贸易、无形贸易、居民因私兑换、外商投资、外债和境外投资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组成,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层次不高,多为部门法规,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外汇法》;二是变动频繁,“补充规定”现象较为普遍,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三是部分条款不符合经济开放的趋势,特别是不符合WTO的有关原则。
为避免法律仓促出台而导致朝令夕改的不稳定现象,可以考虑将长期施行的规定、通知等尽快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稳定下来,然后再将成熟的规章上升为法规,将系统的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同时,加快配套法律的制定,使由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我国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无论在垂直关系还是平行关系上都趋于完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另外,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与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是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法规的透明度等方面还存在缺陷,不适应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需要。因此,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机构,对照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在这些方面进行完善,进而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有序开放
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微观机制、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利的国际环境等。条件不具备就进行资本项目开放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些条件,有的方面我国已经具备,有些方面还不具备。因此,必须十分审慎地对待资本账户开放,一定要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开放程度相适应。一方面,要在改革中不断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探索,用发展的办法来防范和化解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另一方面,要从国情出发,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相协调,避免资本项目开放急进、冒进。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水到渠成的过程,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我国正在不断地进行积极的研究,如目前正在研究的措施主要包括:研究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适当放宽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的限制、拓宽跨国公司在华资金的运作渠道等。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中资参与国际市场,适当扩大境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规模。
(三)适时调整强制性银行结售汇制度,改为自愿结售汇制度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在迅速增加外汇储备规模、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目前除外商投资企业和一小部分进出口企业可持有限额外汇结算账户外,一般企业的收汇需按银行买入价结汇,付汇则由银行按卖出价售与,企业承担的0.3%~1%(对美元0.3%,对其他货币1%)的外汇买卖差价部分属于现行制度所带来的额外经营成本。因此,应逐步在我国推行自愿结售汇制度。在自愿结售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准备应对企业持有外汇后惜售可能引起的外汇汇率大幅上扬的现象。1994年汇率并轨以前,国内大量企业持有外汇结算账户,因外汇稀缺和企业惜售,外汇调剂市场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一度由6∶1上升到11∶1,引起了外汇市场的动荡,此教训应在结售汇制度的改革中引以为鉴。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我国今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的重点应该放在逐步实行自愿结售汇制度方面。目前中国可以选择比例结汇的自愿结售汇制度改革方式。其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结汇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自愿结汇程度越高。第二个层次,外汇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例,对国内企业的每一笔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例结汇。第三个层次,批准所有企业开立现汇账户保留现汇,账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的操作。中国取消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代之以比例结汇的自愿结售汇制度,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备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合理完善。当然,今后随着中国宏观调控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结汇比例的不断提高,中国结汇制度将会最终过渡到自愿结售汇制度的形式。
(四)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国内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外汇市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客观地看,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外汇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交易性质上,中国外汇市场还只是一个与现行外贸外汇体制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的市场,并非具有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从市场公平上看,现行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供求关系扭曲的市场(这主要是指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度);从交易内容和品种看,品种单一,内容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较少;从市场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场,而非现代无形市场形态;从对外交流上看,与国际市场基本隔离。由于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存在上述种种不足,结果导致许多负面问题,如难以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币汇率,中央银行经常被动入市干预、敞口收购溢出外汇,不利于提高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等。
所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
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交易,中央银行退出交易主体的位置。
二是取消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度,为企业真正参与市场交易扫清障碍。
三是丰富外汇交易的内容和品种,开办欧元等币种买卖,满足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外汇资产多币种构成的需求。
四是完善中央银行的市场干预机制,在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中,应尽量减少对人民币汇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许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自由浮动。
五是推进市场的无形化建设,尽快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要不断完善电子交易系统,使中国的外汇交易系统与国际接轨,更符合国际外汇市场的规则,并与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著名的国际外汇市场建立伙伴关系,推动中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现阶段,根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一致;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减少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四是减少行政管制,外汇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