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进出口财税管理政策
进出口财税管理政策作为中国进出口管理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体现为国家利用财政税收的权力,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对外贸易活动。财税管理政策是贯彻国家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进出口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进出口财税管理政策概述
进出口财税管理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外贸易财务体制和对进出口贸易课征税收。对外贸易财务体制主要指对外贸易财务隶属关系和对外贸易盈利、亏损的分配与消化方式。对贸易课征税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出口税和进口税。具体来说,按照贸易流向可以分为进口关税、进口商品税、出口关税、出口商品税。其中进口和出口关税仅对进出口的商品课征,体现对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进口和出口商品税又称为国内商品税,是对国内外商品同时课征的,目的是平衡国内外的税负。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都积极鼓励出口贸易,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出口关税。中国同样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因此进出口税收管理主要包括征收进口商品税、进口关税和实行出口货物退税。本节主要介绍对外贸易财务体制、进口商品税和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二、对外贸易财务体制
(一)改革开放前的对外贸易财务体制
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对应的是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经营活动全部由计划调节,并且由此发生的全部盈利或亏损也全部由国家财政平衡。统负盈亏的财务体制是垄断经营、高度集中计划管理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高度集中管理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垄断经营,而且经营者又是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无条件地执行国家计划,经营成果理所当然由国家财政统负盈亏;只有国家统负盈亏,企业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外贸公司才可能不计盈亏,执行国家计划。此时的对外贸易财务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外贸部统一核算并由财政部统负盈亏的。
(二)改革开放后的对外贸易财务体制
1987年以前,中国对外贸易的财务收支一直隶属于中央财政,对外贸易的盈利除很少的比例留给企业及主管部门用于发展生产外,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外贸易亏损也全部由中央财政消化。统包盈亏的财务体制是计划经济下对外贸易体制的基石。
由于由中央财政统包盈亏,外贸企业才有可能无条件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计划,而无需对经营结果——盈亏负责;也正是由于国家对对外贸易统包盈亏,使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顺理成章。所以,要使企业从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的被动执行者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独立的商品经营者,就必须打破统负盈亏的财务体制,使企业从过多的政府干预中解放出来,同时也让企业对自身的经营后果负责。
从国家统负盈亏到外贸企业实现自负盈亏,期间经历了核定外贸补贴指标、补贴封顶、取消补贴的渐进的、过渡性的改革。在外贸改革启动后的较长时间,外贸运行仍然依赖于国家财政补贴,根本的原因在于国内价格改革没有到位,具体体现在:国内价格的扭曲、与国际市场价格的脱节仍然较严重,同时汇率的扭曲也没有得到根本的纠正,外贸企业不具备自负盈亏的经营环境。例如,外贸企业进口粮食、化肥、木材、棉花等重要物资,按国际市场价格组织进口,但在国内市场上必须以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导致亏损;在出口方面,许多商品的国内收购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使外贸企业不得不亏损。
1988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将财政补贴封顶,实行超亏不补、结余留用,使企业经营成果与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进一步联系起来。但由于仍存在大量的政府财政补贴,统包盈亏的体制还是没有从根本上取消。
1991年,政府取消了对出口的财政补贴,1994年取消了对进口的财政补贴,并取消了对外贸易的指令性计划,至此,外贸企业基本上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从统负盈亏的大锅饭体制到自负盈亏体制,政府财政从全额承担外贸亏损到取消财政补贴,改革进程中采用了十分复杂的配套改革措施,其中外汇留成和出口退税措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双重汇率和外汇留成制,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外贸企业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企业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出口退税通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鼓励措施,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并可取代国家补贴,使这种不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鼓励措施逐步退出。实行出口退税也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建立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对出口商品退还产品税或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增值税),1988年又增加了退还消费税、进口关税等,实现了出口全面退税。出口退税虽然产生了税率不稳定、退税不及时,以及出口骗税等问题,但改革的方向是符合国际规范的,随着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出口退税制度的逐步完善,出口退税额逐年增加,对取消财政补贴,消化出口亏损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三、中国的进口商品税征税制度
根据中国现行的进口征税制度,进口征税是指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主要作用是调节国内外产品税收负担的差异,为国内外产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可以抑制盲目进口,节约使用外汇,保护国内生产。进口商品税一般由海关在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代征。
(一)进口商品税征税原则
1994年中国进行了税制改革,根据新税制的规定,中国对进口产品实行与国内产品同等征税的原则,即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上按相同的税目和税率征税。这是由进口税收“调节国内外产品税收差异”的性质决定的。对进口产品如果从高定率征税,则会导致歧视性政策,如果从低定率征税,则会不利于国内生产。从高与从低都与进口征税目的和国际贸易规范不符。因此,只有同等纳税,才能既保证公平竞争,又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二)进口商品税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外,进口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凡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免税的除外),进口者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纳入消费品征税范围的进口商品共11种,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应税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进口商品税征税的税目和税率
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是确定该项产品是否征税、征收何种税、征收多少税的重要标准。根据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同等纳税的原则,一般来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目税率,都按照对国内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设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19种货物,税率为13%。零税率:纳税人报关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一是比例税率,即实行从价定率征税;二是定额税率,即实行从量定额征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共设置十档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对于供求基本平衡,且价格差异较小、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适用定额税率,主要包括: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
(四)进口商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五)进口商品税的减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进口有关的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对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口的免征消费税,但不包括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四、中国的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的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退税的依据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返还,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条补贴的解释:“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此即意味着,出口退税措施是为国际规范所认许的。也就是说出口退税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采用的促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手段。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出口退税不被视为补贴行为。一般来讲,直接税如所得税等,应直接计入出口商的成本。所以对直接税的减免,等同于政府财政补贴了出口成本,有直接促进出口的作用,违背了世贸组织维护自由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的精神。但是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则是在每一道交易过程中转嫁给下一个环节,并由最终消费者承受。这样在产品出口时流转税就被转嫁到了外国消费者身上。所以对间接税中的流转税在出口时退回,不被视为违反世贸组织有关出口补贴规定的行为。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方式和原则
中国从1985年起即开始实施此项出口鼓励措施。其后于1994年和199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根据税法的规定,目前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法:
一是先征后退法,即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先按出口货物FOB价(离岸价)及增值税规定的征税税率征税,然后,按出口货物的FOB价及增值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
二是“免、抵、退”法,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是退税法,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部分免税,对进项税额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适用退税法。
四是免抵法,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适用免抵法。
五是免税法,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该方法仅适用于法律法规指定的特殊货物,如国家出口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中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和“退关补税”等原则。这不仅是考虑到财政平衡的需要,而且是政策机制的需要。因为,如果征得多退得少或者没有彻底退税,出口退税制度则起不到鼓励出口的作用;如果征得少退得多,出口退税制度会变成新的出口补贴渠道,从而失去它原有的意义。“退关补税”,是指办理出口退税后的商品发生退关和国外退货时,纳税人应补缴所退的税额。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作用和意义
(1)出口退税是对进出口货物的一种非歧视赋税政策,为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这一基本要求提供了保证。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税收负担,这种国际税收差异,必然会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而出口退税依据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正好可以消除不同国家同一产品税收差异的不利影响。
(2)出口退税是依据出口商品零税率原则所采取的一项鼓励出口贸易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出口退税,把生产和流通环节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企业可以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一国商品出口到另一国,作为进口国要征收进口关税,而通过出口退税,实现出口零税率,就可以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可见,出口退税作为价格竞争的有效手段,客观上必然起到积极鼓励与促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作用。
(3)就中国的外贸实践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受到出口企业的广泛欢迎,政策效果非常明显,对保证出口快速增长,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出口货物退税管理
1.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程序
(1)登记。根据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的政策规定,凡是经批准具有出口货物经营权的企业,必须自被批准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申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凭证:①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②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由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附送。④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3)上报。在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后,按照税收退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市税务机关。
(4)批复。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退税通知后,签发《税收收入退回书》,交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凭此作账务处理。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出口货物退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退税的范围包括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和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1)出口货物退税的产品范围
对于中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以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这里所说的“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已征税产品,即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未征税的产品则不能退税;免税只针对应税产品,不属于应税的产品不存在免税问题。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即输出关口的货物,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的出口产品,应以产品是否报关出口为主要标准。
③必须是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产品,即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不包括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2)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产品退税原则上应将所退税款全部退还给主要承担出口经济责任的出口企业。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是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
②是在代理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代理出口的企业;
③是特定出口企业(指外轮公司、对外修理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④是外商投资企业。
4.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进行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出口产品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按17%和13%的税率执行;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这是中国出口退税的法定税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财政平衡情况和发展出口贸易的需要,中国曾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1994年,依据国际惯例确定了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但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国家于1995年和1996年先后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外贸出口增长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1998年以后,为了减弱亚洲金融危机的不良影响,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国家又先后几次提高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使平均出口退税率维持在15%左右。2003年,面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和积欠大量出口退税额的情况,国家又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下降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2005年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6年1月1日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2007年7月1日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553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并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2008年8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受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出口受到很大的影响,国家在2009年频繁地调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以达到鼓励和促进出口的目的。例如:2009年1月1日,摩托车、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4%;2009年2月1日,将纺织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2009年4月1日,进一步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9年6月1日,再度提高出口退税率,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四)入世对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及改革探索
入世后,中国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外贸政策必然受到WTO规则的制约,作为外贸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出口退税制度也不可避免。具体而言,“入世”对中国出口退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出口退税要完全符合WTO规则。实行出口退税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管辖权原则。WTO协定要求:作为缔约国一方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等。因此,“入世”后,国家将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作一次全面性的清理,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进行修改,对符合WTO的出口退税政策加以完善。
2.出口退税对财政的影响
目前中国出口退税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每年以计划额度形式下达,即退税金额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安排额度,而不是依据出口增长、出口退税的需要安排。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出口退税资金来源仍受国家预算制约。
按照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的通常要求,在中国关税总水平进行下调、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的过程中,中国进出口贸易将呈扩大趋势,尤其是进口贸易将有所增加。由于中国税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进口产品对国内产品的冲击对中国的税收总体水平不会有影响,但会影响到税收收入结构,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税收收入比重将有所下降,而来自海关代征的税收比重将相应上升。按各国在实践中采用进口征税收入保证出口退税支出,要求进出口税收自求财力平衡的管理办法,使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以同等税负在国内市场参与竞争,可使国家征收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这不但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还能起到保护财政的双重作用。加入WTO后出口贸易的增长,会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到刺激作用,国家财政收入会有所增长。总之,从长远来看,“入世”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将会有所减轻。
入世后,中国必须采取一些新的措施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1)重新定位出口退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一般而言,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制定的事实依据是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彻底退税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在四个基本原则中分清主次,不能单纯地把出口退税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也要发挥出口退税的税收中性作用。出口退税作为中性政策,即出口产品不含间接税是国际惯例,征收间接税的国家理应将出口产品所含间接税退还给企业,以保证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平等竞争力。
(2)在出口退税政策中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入世”后,中国政府的税收政策框架将更加体现在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公平原则上,市场的游戏规则会进一步统一、简洁和规范。
(3)降低出口退税率。短期内,降低出口退税率会对中国出口产生一些冲击;但从长期看,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仍会使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当前,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廉价商品易引起一系列的贸易摩擦,也使一些国家以此为由对中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降低出口退税率后,不但会改善这种状况,而且会促进企业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宏观上看,适当降低退税率也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4)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在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框架下,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增值税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要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出口退税可适当地由地方分担。主要考虑分担基数与比例的设定。中国目前出口退税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如采取这种办法,可能会对东部地区产生一些影响。
(5)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对出口实行代理制是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按照这一总体发展思路,区分流通型出口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
(6)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法与“免、抵、退”法各有利弊,目前只有充分认清中国的基本国情,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管理办法。具体而言,就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办法。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个别重点的大宗出口货物研究实行“免税采购”的办法。但是要彻底解决出口退税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实现两个转变:税收收入结构实现由流转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转变,外贸出口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以便最终从根本上完善外贸出口退税机制:结合增值税的转型,实行彻底退税的办法,即实行完全的零税率,逐步取消退税指标的分配管理办法。
总之,应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国家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要实现出口退税的法制化管理,将出口足额退税的原则写入《对外贸易法》中,用法律保证出口退税的顺利实现。要保持出口退税率的稳定,为出口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缩短出口退税时间。要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海关、税务、财政的出口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