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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修订版)
1.8.2 第二节 进出口信贷管理政策

第二节 进出口信贷管理政策

一、中国进出口信贷制度

进出口信贷,是指一国政府通过银行向进出口商提供贷款,以鼓励出口、确保进口的重要措施。进出口信贷政策是有效地发挥进出口信贷对进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的指南与保证。

(一)进出口信贷的基本任务

按照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改革开放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支持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发挥信贷的监督和服务作用,监督企业合理地使用信贷资金,协助外贸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出口信贷的政策内容

积极支持有信誉的国有进出口企业发展有效益、有市场的进出口业务;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发展;支持外贸企业推行代理制;严禁向盲目竞争、没有效益、挪用银行资金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的企业的技术进步;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支持高利税、高创汇、高销售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效益好、产业结构合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进出口信贷的特征

(1)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

(2)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3)具有特殊的融资机制,通常情况下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和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由特定机构行使自主的信贷决策权,独立地进行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价和贷款审批,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相应的直接经济效益。

(4)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一般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二、中国进出口信贷管理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提供进出口信贷的主渠道。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是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职责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二)机构特点

(1)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为独立法人,其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拨。

(2)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的业务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3)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只设总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可在个别大城市设派出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负责调查统计,监督代理业务等事宜。

(4)制定《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条例》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章程》。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从1994年开始运作。

(三)主要业务范围

(1)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

(2)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

(3)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4)提供对外担保;

(5)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7)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

(8)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9)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10)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11)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鉴证业务;

(12)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除了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政府授权经营外汇业务,办理进出口信贷的国有商业性银行,具有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并作为我国对外筹资的主渠道。另外,我国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可以对进出口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外汇贷款及人民币贷款。

三、中国的进出口信贷方式

(一)出口卖方信贷

(1)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出口设备(含附件)、大型单机及对外提供设备相关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我国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我国企业中标提供设备的,属于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范围。我国企业为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建造设备类海洋工程结构物或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之间销售设备类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也属于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范围。

(2)高新技术产品(含软件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3)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4)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农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5)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进口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的本、外币贷款。

(二)出口买方信贷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业主)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承包商)的商务合同款,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业务流程如图5-1所示。

(1)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签订商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2)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不高于商务合同金额的85%,船舶项目不高于80%。

(3)视项目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或采取综合担保措施保证贷款安全。

(4)视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或政治险等保险。

(5)借款人预付款金额不能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20%。

(6)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发运货物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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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

(7)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贷款协议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8)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每半年偿还一次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进口信贷业务

(1)技术设备类进口信贷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进口技术设备所需本外币资金提供的债权性融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资企业均可提供进口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有利于企业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技术设备进口项目;有利于增强我国产业发展后劲,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口项目。主要条件是借款人进口合同总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执行商业性贷款浮动利率。

(2)资源类进口信贷业务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进口资源所需本外币资金提供的债权性融资。对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进口国家紧缺资源和能源提供进口信贷,主要条件是借款人年资源进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执行商业性贷款浮动利率。

四、中国的进出口信贷政策调整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对外贸易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配合我国对外经贸工作,该行最近加快了政策调整和金融创新步伐,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信贷政策。

(一)增加贷款业务

(1)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承接的能带动国产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所需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我国使用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采取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承包工程项目也在该种贷款支持范围内。

(2)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二)扩大支持对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往的政策性金融品种如高新技术产品、一般机电产品、船舶、设备、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出口卖方信贷,主要对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以优惠利率政策予以支持。

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进出口银行全面放开了对港澳台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不再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品、一般机电产品、船舶、设备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对于仍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港澳台资及其控股企业可以商业性贷款浮动利率予以支持,待到期后以优惠利率政策予以支持。

2007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又全面放开了对外商控股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其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一般机电产品、船舶、设备、农产品、可以商业性贷款浮动利率予以支持。

(三)加大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重点支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国际市场容量大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倾斜,并作了以下相应的规定:

一是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的范围,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对未列入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商务部和科技部书面认可,视同目录内的产品给予支持。

二是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信贷,适用于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和对外担保等项业务,并按现行的各项业务操作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第一档利率(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执行。

四是对高新技术产品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在保险费率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此外,中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加大政策性优惠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优惠利率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对实行商业基准利率的贷款,实行下浮优惠支持;积极扶持中小出口企业的发展,确保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加;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积极为出口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进行业务创新,扩大信贷支持范围,近期将陆续推出中小企业出口统借统还贷款、外贸企业进口融资业务、出口加工基地贷款和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将政策性信贷投放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发展。

五、中国进出口信贷对外贸的调控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资金调节是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进出口信贷就是国家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手段支持和鼓励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称其为信贷杠杆。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通过调节利率和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贷款数量、贷款成本,以控制和引导资金运动,使国民经济有序运行。

(一)倡导性作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可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比如,政策性银行一旦决定对某些产业提供贷款,则反映了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表明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愿,从而增强了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降低了这些部门的投资风险;其他金融机构就会放宽对这些部门的投资审查,纷纷协同投资。而一旦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减少对该行业的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行业的发展。这就体现了它的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了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选择性作用

通常,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不加分别地任意融资。从表面看,其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是由政府选定的,但从实质而言却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如对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果市场机制能够选择它,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是多余和不必要的。只有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时,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以选择。所以,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融资的领域才有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比如对中小外贸企业、工程承包、农产品进出口、大型设备引进、自然资源的开发等,正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予选择或无力选择的领域。但是,并不是所有这样的领域都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一般中国进出口银行会选择那些有一定经济效益,贷款能够回收的项目,其中包括虽不盈利但财政提供担保和补贴的项目。

(三)补充性作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活动能补充和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性金融活动的不足。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于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给予优惠利率放款。

(四)服务性作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其服务的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比如为进出口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为进出口信用提供偿付保证,提供国际商情,分析汇率风险;为各种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同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因长期在贸易领域从事活动,成为政府在该领域事务的助手或顾问,它参与政府有关计划的制订,甚至可以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促进对外经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