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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修订版)
1.6.4 第四节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体系

在半个多世纪的对外贸易实践过程中,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贸部主持和参与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国际多边贸易规则、同时适应本国国情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这一外贸法律体系成为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在本国得以实施的主要纽带,对中国登上世界贸易大国的地位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主要指的是2004年4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其核心是《对外贸易法》。它由一系列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过不断发展而构成,因而,在了解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严肃性、规范性的特点。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的制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一国经济稳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这一纵向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围。《对外贸易法》与涉外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后者调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前者调整的则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纵向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2)当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只调整货物进出口关系的范围。现代对外贸易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如电信、金融、教育、旅游、法律服务等,还包括技术贸易。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已经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齐驱的发展趋势。早在2002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为15.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3.06万亿美元,全球的技术贸易量超过了万亿美元,而且后两者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因此,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整个外贸法律制度中,已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新趋向和新特点。

(3)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般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仅包括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内容,还包括以外国直接投资为代表的各类生产要素跨国流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狭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主要限定在管理国际贸易(货物、服务及技术)的法律法规。当今世界各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是全部)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一般含有管理外资的内容,而且是作为整个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往往是把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国际贸易的外贸法相分离。

(4)一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通常带有深刻的国际法的烙印。也就是说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与WTO及国际惯例靠得最近、受其影响最大的一个部门法。这是因为西方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规则,在WTO的核心文件中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或者说WTO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主要规则就是集中反映了这些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点。

(三)中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组成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组成即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宪法

我国的宪法明确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写进了序言,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负责管理外贸的权力。

(2)对外贸易法

经过十多年(始于1983年)的努力,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由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正式通过,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随着对外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2004年4月6日,经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与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相比,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三章内容和26个新条款,分别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

我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它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关税壁垒、检验制度、两反一保制度、货物进出口制度等。

(3)行政法规

我国外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渊源,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行政法规,可以说,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就是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其内容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收、原产地、运输等各方面。中国入世以后,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国务院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

在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内,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主要行政法规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

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政府根据承诺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贸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所有这些行政法规,基本上涉及服务贸易的各主要领域,为逐步实施我国的入世承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4)部门规章

与外贸有关的各部委,尤其是主管外经贸的原外贸部,在处理外贸的具体工作时,往往根据具体问题,颁布了专门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的特点是:可操作性强;针对性明确;颁布和废除都较方便;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例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外贸代理暂行规则》、《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管理规则》、《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以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等。原外贸部会同其他相关部委颁布的关于对外经贸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维护我国外贸的正常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2.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国正式参加或缔结的双边、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条约、协定及承认的国际惯例等。其中,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只是一个框架,规定了一些原则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规则包含在该协定的4个附件中。附件1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15个协定,它们包含世界贸易组织的实体规则。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包含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及其程序的一些规定。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它包含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的原则性规定。附件4包括《政府采购协定》等4个多边协定。要加入WTO,就必须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它的前3个附件包含的所有协定,这就是所谓的“一揽子协定”,不得提出保留。《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是对中国有法律效力的“入世”文件,于2001年12月11日生效。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不断变化的外贸形势,制定了相应的外贸法律、法规,并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并得到不断发展。回顾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改革开放

在这一阶段,由于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封锁和禁运的歧视与敌对态度,致使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范围十分有限。1953年的进出口额仅为数十亿美元。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30多项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仅仅是作为维持和管理当时微弱的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1979—1991年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发展对外贸易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战略地位,对外贸易体制也得到了较大发展。新形势下,对外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外贸易立法,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来进行对外贸易管理。为此,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加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对外贸易领域,各级立法机关加强了对外贸易的立法工作,颁布和制定了许多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技术引进合同管理》等,初步建立起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框架。

(三)1992—2001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贸易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结束了中国对外贸易领域长期没有国家对外贸易基本法的历史。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以其为核心,我国出台了外贸、外经、外资等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起一个健全和完善的并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增长,我国的外贸事业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个阶段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逐步成型的阶段。

(四)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至今

中国加入WTO的重大意义不仅是使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而且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得到了一次良性发展机会。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我国对以前的整个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予以修订、保留、废止,并且新制定了部分法规、规章,使之能与WTO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中国政府各部门清理的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多达2500多件,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多个方面。通过上述废、改、立,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又符合国际多边贸易规则要求的,统一、完备、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三、中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制定和颁布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也是整个外贸法律体系的核心。该法自颁布以来,对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对外贸易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我国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些规定在新形势下显得滞后,有些规定与世贸规则不一致,且相对世界其他主要贸易大国而言,原《对外贸易法》篇幅少(只有44条),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同时我国又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弥补,造成整个对外贸易制度庞杂,甚至出现前后重复,相互不一致,不统一的局面。因此,为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并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04年4月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终于颁布了,这标志着中国外贸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奠定了新的法律基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对外贸易法》修订的意义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对外贸易改革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树立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对外形象。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我国在外贸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承诺,如外贸制度的统一透明、三年放开外贸权等。而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与世贸组织规则及中国的入世承诺存在不小差距,因此,修订《对外贸易法》,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得以体现,不仅缩小了中国外贸基本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差距,还将中国在世贸组织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得以实施。

二是为外贸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职责和角色定位,体现了政府适度管理的职能,而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过于强调政府管理外贸企业和外贸秩序的管理职能,而政府服务、保护外贸甚至开拓外贸市场的职能则很弱。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使政府的管理重心从单纯注重管理外贸转向了管理与服务外贸并重。同时,该法也进一步细化了外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

三是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外贸改革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对外贸易法》修订后,推动与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有关外贸条例、规章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十分紧迫,并以此确立起我国外贸发展所需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从而全面推进外贸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主要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贸易行为,在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1章70条。具体内容见表3-2。

表3-2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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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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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宗旨

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宗旨为: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所调整的对外贸易关系包括货物进出口关系、服务进出口关系、技术进出口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对于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另外,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附则从地域的角度作出规定,中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3.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基础,贯穿于对外贸易立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中,并对立法、执法、守法起着普遍性指导意义。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这是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首要原则。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就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对外贸易制度法律法规的统一,要求立法部门或授权立法的部门所颁布的规章、条例等不能和宪法及《对外贸易法》相抵触。二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统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地发展对外贸易,开展公平、公正的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为履行国际双边或多边协议奠定了基础。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它包括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六章专门针对“对外贸易秩序”作出了规定: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影响。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和国内市场的开发,维护公平贸易显得越来越重要。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产品以不公平的方式或价格进入国内市场,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威胁,可以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二是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如果遭遇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可以对国外的贸易壁垒实行贸易调查制度。对此,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救济”和“对外贸易调查”两章的内容。

(3)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一定限度管理下的自由进出口制度。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所确定的进出口自由,是国家在保证进出口贸易不对国家各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的前提下的自由,而当出现了某些危害国家利益的倾向时,国家则对进出口实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

(4)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鉴于中国服务业整体水平较低,竞争力较弱以及遵循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精神,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确定了依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一方面,规定了要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还列举了国家限制和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这表明中国促进国际服务贸易逐步发展的积极态度与慎重原则。

(5)保护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今后中国将在货物贸易方面,进一步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意味着,以前中国主要控制侵犯知识产权技术的进出口,现在控制的范围拓展至货物贸易领域。二是中国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将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控制,两者要达到合理的平衡。三是中国和美国、日本等国一样,不仅要在国内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要在国际环境下寻求对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更有力的保护。此外,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加重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

(6)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对外贸易促进措施是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为鼓励、支持、推动对外贸易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对中国贸易促进措施的内容、实施主体及行为规范等都做了规定。

在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方面,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作了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等。

在对外贸易促进组织和促进方式上,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也作了规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四、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称“两反一保”。这三种措施都是因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由主管当局主动采取的进口限制,其实施目的是维护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原则。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贸易救济措施的立法,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入世承诺的逐步履行,我国已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较完善的贸易救济体系,充实和发展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外国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工作正式启动。2001年10月,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中国将反倾销和反补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单列出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从200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为适应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对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条例进行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威胁时,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调查和申请采取保护措施。2004年3月,在总结加入世贸组织两年来的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对保障措施条例作了相应修改。2004年4月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外贸实践的发展,“两反一保”的新条例建立在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健全了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体系,增强了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开拓和主动防御能力。最重要的是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使我国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在履行WTO义务和相关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主动地进行贸易防御和市场开拓,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并拓宽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和跨国投资。

本章小结

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建立、发展要适应一国国情,适应该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宏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国家经济建设提出新的任务的前提下,外贸体制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外贸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的。

思考题

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外贸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2.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3.“入世”后,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哪些改革?

4.“入世”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还存在哪些问题?

5.简述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