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WTO与中国外贸体制的发展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国将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履行承诺,到2006年底执行完全部“入世”承诺。“入世”之后,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重要特点是在WTO框架下的改革,使中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既能符合国际贸易规范和市场经济要求,又能符合中国国情,使我国在更深、更高的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广泛分享国际经济交流中的比较利益。
一、“入世”后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
(一)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健全与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政府从2000年就开始清理所有涉及外贸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新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借鉴了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将我国于1997年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一分为二,对反倾销和反补贴分别立法,而对于保障措施,我国是首次单独立法。2004年,我国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出修改,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适应中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要求,国务院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外贸易法》的核心配套法规,它将货物进出口按方式进行了分类,明确了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发放原则和申领程序,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负责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根据《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贸部于2001年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主要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办法》等。至此,初步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一级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二级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为三级法的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立法规划,我国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了新的《对外贸易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根据“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从五个方面对原《对外贸易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和补充,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改革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持续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04年1月1日,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改革,所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解决。改革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不同产品区别对待。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低或少降出口退税率,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甚至取消退税。第二,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退税机制。这次改革对于促进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中央、地方加强退税管理和规范发展,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保障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措施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于2005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入世”后的第二次修订。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的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2)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3)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三)深化改革外贸管理机构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取消外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组建商务部。2003年3月25日,商务部正式成立。从此,中国内外贸分立的管理体制结束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将归属商务部领导。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一系列管理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职能,即拟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定规范市场运作和流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宏观指导全国利用外商投资的工作,组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负责组织和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处理多双边经贸事务,承担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事务等。
商务部的组建结束了多年来内外贸分割、国内外市场分割的不利局面,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与竞争,有利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四)深化改革外贸管理体制
2004年,国家降低了从事外贸经营的门槛。《对外贸易法》修订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在技术贸易和国家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少量存在。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的承诺,我国同意将在加入WTO的三年内放开所有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权。为了更好地履行“入世”义务,同时适应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二、“入世”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入世”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市场化和外贸管理体制的市场取向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基础比较脆弱,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外贸管理体制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之间不仅存在一定差距,而且在很多方面还不适应我国参与国家竞争的客观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对外贸的管理职能有待改革和健全
“入世”以来,我国政府在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政府还未完全完成职能的转变,对主要贸易国家的经济法律、贸易政策的了解较少,无法为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出口、增强竞争力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二是指令性计划名义上被取消,政府管理和行为方式在许多方面仍依靠和使用直接的行政手段,如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管理和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差,政策执行程序的随意性大、透明度低;三是涉外经济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四是外贸领域条块分割,不少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涉外经济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五是政府部门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成效不大,企业普遍亏损严重,经营困难,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处于破产状态;六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尚不完善,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
(二)部分政策规定与WTO的要求不符
我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这与世贸组织要求的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已基本一致,但部分政策规定仍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没有为商品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机会均等的竞争条件。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在外贸计划项目下的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之间的关系方面缺乏透明度,进口替代政策与WTO的规定不一致;目前涉外经济管理中还存在大量的数量管理措施,政府仍对一些商品进口实施配额和其他数量管理措施;我国存在两种外汇管理制度,即按外汇计划分给外贸公司的配额制度和外汇留成制度,外汇管理已成为国外对华出口的最大障碍;进口调节、海关估价以及外贸企业收取的代理费,与WTO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需要取得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规范性;尚存在重复使用多种贸易限制措施的现象,关税在整个外贸体制中还未起到核心作用。
(三)对外贸易的结构存在缺陷
第一,加工贸易层次较低。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条件还比较低,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水平较低,加工贸易配套环境还不完善,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我国的还比较少,加工贸易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高科技产业在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及产业层次有待提高。
第二,“引进来”较多,“走出去”较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来”政策成效较大,包括国外资本、国外技术的引进等,但对企业走出国门开展投资和贸易的政策支持不够,还没有大范围地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对国家的产品出口的带动力不足,无法有效带动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和零部件出口,无法良好地实现资源配置的国际化和海内外生产的一体化。
第三,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水平低,贸易结构不合理。适时开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是我国外经贸发展的新增长点,而我国以往只注重货物贸易而忽视无形贸易的传统观念,导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水平偏低,贸易结构不尽合理。在货运代理、分销、包装、信息咨询等服务贸易领域,在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等技术贸易领域,都存在推介和管理力度不够,贸易发展环境需要改进的问题。
(四)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入世”以来,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尤其是私营外贸企业发展迅速,促进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但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尚未最终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贸经营者,从而制约和影响了企业竞争力的进一步增强。随着中国履行“入世”义务的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将继续下降,非关税措施将受到限制,进口行政审批将进一步放松,国家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只能在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企业不仅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直接面临外来竞争的强大压力,同时也面临进入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严峻的挑战,企业将置身于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之中。只有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有效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条件更快更好地成长。
(五)协调与服务机制不完善
首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很不完备。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疫制度有待强化,服务贸易的立法在许多方面留有空白,对外贸易运行的宏观监控体系和进出口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刚刚起步,尚不完善;其次,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外贸促进服务机制和政策手段非常薄弱,措施不规范,有待调整和改进;再次,多双边结合的对外谈判和多边工作机制虽已开始建立,但参与多边谈判和后援工作的机构和力量相当薄弱,多双边结合的工作机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最后,外贸中介组织发育度低,特别是缺乏权威性强的行业自律组织,无法对目前外贸领域存在的恶性竞争和低价倾销等问题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入世”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根据我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市场经济运行的通行规则,政府在外贸管理方面的范围和职责主要包括外贸发展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以法律、经济手段调节为主,以少量行政手段为辅对外贸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并实施各项有关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因此,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放在制定和实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出口产业政策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保证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为了适应外贸发展战略,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外贸管理部门和外贸企业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主管部门应由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宏观管理转变,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该重点抓方针政策、宏观调控、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及指导,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为企业的有序经营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管理体制上,要减少并规范审批职能,对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必须保留的审批手段,应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要简化进出口贸易管理程序,尤其是要简化进口许可证的审批和申领程序,尽快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要消除政出多门的现象,并建立新型的外贸领导体制,更新外贸领导体制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对外网站的建设,运用网络技术及时、详细、准确地把握国内国际市场信息,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督与引导。
(二)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对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全面清理、修改和补充,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对照WTO基本原则,进行清理已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新的国际经贸形势,加大新法设立力度,并提高其透明度,使中国法律体系完善化,把中国进出口活动建立在扎实的法律保障基础上。具体而言,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加快制定新《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如《对外贸易代理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和《服务贸易条例》,并进行统一规范,逐步消除地区倾斜政策。二是要清理和修改不符合WTO规则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并完善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三是根据我国新的《保障措施条例》、《反补贴条例》及《反倾销条例》,加快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充分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四是进一步提高对外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任何没经正式公布的内部文件或规定都不能执行,以保证我国对外贸易行政执法的法治性、公平性、廉洁性和有效性。五是建立国家环境、安全、质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三)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运用多种经济手段促进外贸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贯彻出口退税政策,保证及时足额退税。出口足额退税是世界各国在世贸组织规则准许的情况下普遍采用的支持本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做法。在我国对外承诺“入世”后立即取消一切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补贴的情况下,出口足额退税便成为支持出口发展唯一可用的税收手段。当前,我国较高的税收总额为出口足额退税创造了可实施的客观条件。
其次,完善出口信贷政策。各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实行差别利率政策的做法相当普遍,并不违背世贸组织有关规则。中国应参照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通过进出口银行和出口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设立与发展,扩大信贷项目的范围,对出口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支持。尽管我国目前的利率总体水平不高,但仍有实行差别利率政策的空间,应考虑对出口企业按不同行业和出口地区实行差别利率待遇。
最后,强化运用配额和许可证的针对性。对部分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实行的配额和许可证要加强管理,按照规范、效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对某些敏感行业和敏感商品,以自动申领、自动登记的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取代审批制。对那些确实需要实行数量限制的商品,要力求做到配额数量的确定和控制准确、科学、合理。配额分配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建立配额和许可证的有偿转让制度,开设全国性的配额调剂中心试点。少数在过渡期内必须保留行政分配的配额,应按“公开、公正、考察实绩”的原则,向主产区、名牌出口企业和附加值高的出口企业倾斜。对于即将取消的配额商品,要做好过渡工作。
(四)深化企业制度变革,为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制度条件
首先,应针对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模糊,出资者缺位,产权约束弱化的弊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专业外贸公司的产权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和国资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使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产权明晰。通过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经营者持股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使全体职工成为企业所有者。除少数国有独资公司外都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吸收法人股和少量的内部职工股实行股份制改革。实现外贸企业产权多元化、明晰化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其次,积极促进外贸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在抓好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同时,还要积极扶持和鼓励集体、合资、外资、股份制、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多元外贸主体的发展。要抓大放小,实行国有外贸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大型国有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以贸易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以生产为依托,实行贸工的强强联合,组建技、工、农、内外贸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小型国有外贸企业可以采用拍卖、股份合作、租赁和承包等形式进行。对于目前经营状况不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兼并的方式。它们既可以由生产企业兼并,也可以由经营情况较好的外贸公司兼并。
(五)完善外贸协调服务机制
1.迅速建立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和国际收支预警机制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协调与配合,在密切收集、整理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经济、金融、外贸等方面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动向、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并根据上述监控体系提供的分析和数据,对国际收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案。将部分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作为重点监控商品,实行逐月统计及对比,同时对进口商品全方位监控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2.进一步完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
中国外贸中介服务机构虽然已初步建立,但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发挥及强化其服务功能。对商会、学会、协会、会计和审计事务所等机构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和监督功能,发挥其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要完善商会和各行业协会的功能,改革进出口商会体制,提高商会权威,增加企业在商会中的发言权。要健全功能完备、服务周到的中介组织体系,加快发展信息、咨询、仲裁、自律等各类外贸中介组织,并通过制度创新来发挥现有中介组织的作用并提高其效率。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行业协调管理,制止外贸经营中的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监督企业守法经营,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3.制定和实施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
我国在履行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对国内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生了一定冲击,因此,如何建立和合理运用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尽量降低我国经济运行受到冲击的程度和范围,已成为我国加快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加快立法和修订法律法规的进度。《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多年,需要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加快修订。二是合理运用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条款。救济和保障需要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各主要出口和生产企业间密切配合、协调,组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应诉体系,完善应诉机制,加强反倾销协调委员会的作用。
四、中国外贸体制改革效果的整体评价
(一)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成就
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中呈现出渐进性、法制化和市场化的特点,这种渐进性、法制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大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方面,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入世”后,我国的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年均增长23%以上,2008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5616.3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17.8%。2001年以来,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年均近650亿美元,连续1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2008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达923.95亿美元。表3-1展示了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表3-1 1978—2009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及增长率 单位:亿美元,%

续表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的数据来自《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另一方面,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推动了经济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其主要做法是: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扩大能源性商品的进口,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工农业的发展需要,通过调整关税税率,促进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关键设备、零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进口;通过灵活的关税调控方式,调节部分重点产品的进出口,保证国内生产和市场的稳定。与此同时,发挥关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利用关税政策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中国外贸体制改革效果的评价
1.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扩大地方政府对外贸易自主权
通过下放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经营权,扩大地方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同时扩大地方政府引进技术、进口商品的审批权,给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外贸易中央高度集权的状况,加速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扩大对外贸易经营渠道,打破垄断经营
1979年以后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在引入其他所有制成分、发展各类外贸企业、扩大外贸经营渠道、打破垄断经营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行业集中度大幅下降;形成了多种外贸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仍保留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许可、审批制度。“入世”后,我国在三年内完全实行了进出口权自动登记制度。
3.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密切产销关系
工贸多种形式的结合,密切了产销关系,使国内部分生产企业能直接面向国际市场,经受激烈的国际竞争的考验,这对提高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对外贸易专业进出口公司也逐步将部分产品的出口收购制改为出口代理制,并开始开展代理进口业务。
4.逐步缩小外贸计划控制范围,启用多种手段
1988年以后,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形式。到1994年,对外贸易领域全部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只有少数极重要商品由指定外贸公司经营。
5.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优化关税结构
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关税减让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基本义务,它以互惠互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进口的高关税,并要确定一些商品税率的最高界限,即约束税率,实际征税不能超过这个界限,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发展。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从1991年上半年的42.5%,逐步降为下半年的39.3%,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的17%,1999年的16.73%;“入世”后,我国每年都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降低有关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到2005年,大部分产品的降税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其余降税承诺将于2010年之前完成。在2001—2005年,关税总水平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从15.3%降至9.9%,降幅高达35%。2005年以后,由于只剩少部分产品的承诺需要履行,关税总水平只进行了小幅下调,2008年关税总水平为9.8%。经过降税,关税税率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大体形成了资源性产品、零部件、制成品税率由低至高的合理结构,有利于我国利用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国内产业。
6.启用和规范非关税壁垒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计划的削减,我国逐步开始采用非关税措施,如许可证、配额、指定经营等措施。1992年以后,随着外贸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许可证、配额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并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入世”所作的承诺,我国分阶段进一步大幅度削减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贸易限制。
7.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杠杆对外贸的调控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汇率在逐步纠正汇率高估的进程中,走过了单一汇率——双重汇率——单一汇率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但中国汇率制度改革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循环往复,而是从单一的官方汇率制演化为单一的市场汇率,二者存在质的区别。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单一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国家对汇率的调控要借助间接调控手段,与官方汇率的决定机制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