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开放中的对外贸易体制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与此相适应,作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体制也从国家统制型向开放型转变。1979—2001年,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外贸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1979—1987年)
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导下,1979—1987年,我国开始了对外贸易体制的探索性改革。
(一)下放外贸经营权,打破专业外贸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
全国按行业和地区成立了一批工贸公司和外贸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经批准成立了一批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如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等,将原来由外贸部所属专业公司经营的一些进出口商品分散到有关部委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营。这些公司一般在各地设有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大多在国外派驻机构或创办独资、合资企业,有利于扩大贸易渠道,促进产销结合。同时,还成立了一些综合性贸易公司,其经营范围较广,不仅经营系统内的进出口业务,还兼营某些商品和代理国内单位的进出口业务,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公司等。此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以及有关学会、协会、团体等也成立了经营某些类别的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从事对外广告、展览、咨询等服务性业务的公司。
此外,为扩大地方分公司的自营权,实施外贸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分公司的分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给予广东、福建特殊的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允许两省扩大外贸经营权,除个别品种外,其他商品均由两省自营出口;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等省市也分别成立外贸总公司,经营本地区自产的部分商品出口和地方建设、生产所需的物资和技术的引进业务;成立了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营本地区的技术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出口业务;陆续批准一些大中型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的进口业务;三资企业也拥有产品出口和原材料进口经营权。
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完全打破了外贸专业总公司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初步改革后中国对外贸易宏观管理的组织结构如图3-2所示)。

图3-2 20世纪80年代中国对外贸易宏观管理的组织结构
(二)下放商品经营权
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的外贸经营权,对出口商品实施分级管理与分类经营。中央管理的一类出口商品,由外贸部所属各外贸专业公司经营。对各地区、各部门交叉经营,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对中国商品进口有配额或限额限制的两类出口商品,在外贸专业总公司的组织协调下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任务归各地区。地方管理的三类出口商品,凡是有条件的地区,由省、市、自治区自营出口。
(三)开展工贸结合的试点
工贸结合是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结合,由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共同投资,共同派人,联合组建,共同经营;在进出口方面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充分发挥工贸双方各自的优势。也就是说,工业企业抓生产,外贸企业抓商务,共同为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及其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对外贸易作贡献。针对长期以来工贸分家、产销脱节所带来的诸多问题,我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第一,外贸公司与工业公司专业对口,实施“四联合、两公开”,这是工贸结合的初级形式。即联合办公、联合安排生产、联合对外洽谈、联合派小组出国考察,外贸出口商品的价格对工业部门公开,工业生产成本对外贸部门公开。第二,工贸结合公司。即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共同出资出人、直接结合、共同经营。第三,全国性的工贸联合公司。如:1982年4月成立的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由青岛市9个国营纺织厂联合建立,试行从纺织、印染、针织到服装的“一条龙”生产,工贸结合,进出口结合。
(四)简化外贸计划内容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外贸计划全部由外贸专业总公司承担的局面被改变,凡经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企业,都要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1984年起,对部分中心城市的外贸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视同省一级计划单位,并享有省级外贸管理权限。自1985年起,外贸部开始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不再编制、下达外贸收购计划和调拨计划,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并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
(五)外贸专业公司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
为改变传统的外贸财务体制,1987年外贸部所属外贸专业总公司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的内容是:出口总额、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盈亏总额等三项指标,实行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增盈对半分成,并按三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兑现出口奖励。
除此之外,国家还建立了海外贸易机构,走出去做生意;实行政企分开,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改革外贸财务体制,实行出口奖励等,通过一系列的初步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打破了专业外贸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扩大了经营渠道,调动了地方、部门发展外贸的积极性;探索了一些工贸结合、产销挂钩的途径,结合了生产和贸易两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进口物资、引进技术,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从而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缩小了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了指导性计划范围,发挥了市场调节作用,增强了外贸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外贸体制依然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影响对外贸易的长足发展,如:尚未彻底改变统收统支的财务体制;外贸企业尚未实行真正的企业化管理,易造成盲目竞争;政企职责仍不明确;经济调节体系依然薄弱。因而,我国的外贸体制还需深化改革。
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1988—1990年)
1988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了新一轮的外贸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汇率、税收等为主要杠杆的经济调节体系,推动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改革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三个渠道分别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经济效益指标,承包指标一定三年不变。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和部分工贸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财务脱钩,同时与地方财政挂钩,把承包落实到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盈亏由各承办单位自负。完成承包指标以内的外汇收入大部分上缴国家,少部分留给地方和企业。其留成比例,由于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商品不同而有所差别。超过承包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商品的外汇大部分留给地方和企业,其留成比例基本上拉齐,小部分上缴国家,出口机电产品的外汇实行金额留成。同时,在轻工、工艺、服装行业进行自负盈亏的试点改革。
为了落实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地方和企业能承包经济效益指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1.进一步改革外汇体制,放宽外汇管制
从1988年起,国家取消了用汇指标的控制,允许地方、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的规定自主支配和使用分得的留成外汇。伴随价格改革的进程,对汇率也进行了调整。同时,为了搞好外汇资金的融通,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提高外汇的使用效益,国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重要的城市设立了一批外汇调剂市场,地方、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上买卖外汇。调剂价格按照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有管理的浮动,使出口企业因人民币汇价高估造成的损失得到了一定补偿,这为出口企业承包经济效益指标,实现自负盈亏创造了条件。
2.实行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
从1988年开始,我国对实行增值税的产品按增值税率实行全额退税,对实行产品税的产品按综合退税率实行一次性退税,增强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3.中央政府部门下放部分权力,强化宏观调控机制
为了保证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正常运转,中央政府部门相继下放部分权力。主要包括:下放经营外贸企业的审批权、放宽沿海经济区域吸收外资审批权、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的分配权和放宽来料加工的审批权等。这样,中央政府部门就减少了直接管理企业的事务性工作,增强了运用关税、物价、汇率等经济手段的调控能力,为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走上自主经营道路,承包经济效益指标创造了另一个有利条件。
(二)在轻工、工艺、服装行业进行自负盈亏的试点改革
由于国内国外两个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汇率问题,出口商品的企业一般还不能做到自负盈亏。由于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出口较具优势,国家决定暂作试点,给予优惠。三大行业的外贸出口收汇大部分留成给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地方,少部分上缴国家,实行完全的自负盈亏。
(三)深化改革外贸机构
按照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的原则,外贸部对机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加强宏观管理机构,减少微观管理机构。各外贸专业总公司逐步转变职能,由管理型转变为经营型,实行企业化经营。在各地方的分支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自属生产企业,除保留统一经营的分支机构外,都在计划、财务、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与总公司脱钩,下放到地方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进行管理。
(四)外贸计划体制的改革
外贸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促使外贸计划体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对企业外贸进出口仍有总体计划,但基本上转变为以价值而非数量为标准。第二,各项承包指标成为最重要的指令性计划。第三,少数商品统一经营,多数商品分类经营。商品分类管理计划的改革是按不同类别的商品实行不同的计划与经营体制,旨在适当减少国家统一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缩小进出口商品的指令性计划范围。
(五)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
中国外贸的行政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外贸部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全国外贸行政归口管理的职能。各地方外贸厅(委、局)发挥本地方的外贸行政归口管理的职能。对外经贸部逐步转变职能,在外贸管理方面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以间接控制为主。1988年3月,外贸部决定把集中于国家的地方进出口审批权,某些商品计划的审批权和对大部分原外贸专业公司的人财物的管理权下放到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批准成立经营本地区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集团可以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的进口业务。仅在1988年4—7月中旬,新批准成立的企业就有2000多家,同时,从1988年起,经外贸部批准,先后成立了食品土畜、纺织服装、轻工工艺、五矿化工、机电、医药保健等六个进出口商会及分会,增强了外贸企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除此之外,国家还深化了进出口经营机制和外贸财务体制的改革。这次以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改革,改变了长期以来完全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地方只对扩大出口有积极性,而对盈亏不承担责任的状况,责任和权力逐步趋向统一;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外汇分配关系,调动了各方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改变了长期形成的外贸企业“大锅饭”的财务体制和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强化了外贸企业的财务预算约束机制,激发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
但实践证明,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最终形成的条件下,从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为特征的外贸传统体制向以企业自负盈亏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过渡性体制。由于是过渡性体制,因而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甚至有缺陷之处,主要表现为:外贸企业仍没有完全实现自负盈亏;不利于进口商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企业没有建立一种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来规范自己的短期行为;助长了国内价格的上涨和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造成了地区和企业的不平等竞争等。这些问题大部分是当时财政体制的束缚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所处的环境的限制所导致的,而不是外贸承包制本身引起的。此外,外贸承包制是一种权衡利弊后的选择,是一种过渡和探索的形式。因而,即使存在缺陷,也只能通过进一步的改革使之完善。
三、外贸体制改革的完善阶段(1991—1993年)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以加快改革开放的进程。这次改革的中心是建立外贸企业自主盈亏的机制,使外贸企业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国家对外贸企业的亏损补贴,使外贸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
1991—1993年,新一轮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取消国家对外贸企业的财政补贴。取消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等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任务,外贸企业实行没有财政补贴的自负盈亏。
(二)改变外汇留成比例,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
确立新的外汇留成办法,在留成比例中增大外贸企业留成比例,使外贸企业有条件实现自负盈亏。同时,为保证国家收汇和防止套汇等情况,加强了对出口收汇的管理。
(三)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强调外贸宏观管理要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到以经济手段管理为主,重视运用汇率、关税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外贸体制改革与汇率、关税的调整配合进行,进一步完善外贸的宏观管理。此外,在总结和完善外贸责任制的基础上,推出新一轮的承包,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进一步改革出口管理体制
1992年底,我国加快了出口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了《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使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品种减少为138种,比过去减少了52%。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外国要求我国主动限制的出口商品,出口金额大且经营秩序易于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以及少数确需管理的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以外的出口商品由企业自主经营。
(五)加快进口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在1991—1993年,我国多次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涉及多个税号的商品。其次,减少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1991年,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53种,根据1992年10月10日达成的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我国将逐步放宽进口限制,在5—6年内取消目前实行进口许可证项下2/3的许可证,仅保留对一小部分特别需要保护的幼稚工业产品的许可证管理。此外,增加进口管理的透明度,进口方面的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管理等要按国际惯例进行。
实践证明,这一轮改革的成功是显而易见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出口贸易在世界上的地位上升为第13位;而且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制成品出口比率提高为78%;也使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情况有了根本改善,国际支付能力进一步加强。虽然改革在自负盈亏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仍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企业自负盈亏的正常运行;承包额度缺乏科学的核定标准;外汇分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汇率调整还没到位等,需要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来加以解决。
四、“入世”前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2001年)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以汇率并轨为标志的对外贸易体制的全面改革。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改革的方向为“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旨在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与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新型外贸管理体制。至此,中国开始了外贸体制领域的新一轮改革,直至“入世”前,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如下:
(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外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
1994年前形成的双轨汇率制度,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形势的需要,经逐步调整而形成的。这种汇率制度配合外汇留成政策,在一段时期内对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双重汇率制存在严重弊端。首先,汇率不能真实反映人民币的价值,外贸企业的出口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影响出口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各类外贸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不一,国有外贸企业承担有偿和无偿上缴外汇的任务,加剧了不平等竞争。此外,双重汇率在国际上被视为对出口的变相补贴,不符合国际规范,客观上阻碍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因此,从1994年开始,国家决定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兑换;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完善对外贸的宏观调控体系
1.加强对外贸易立法
加快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管理,是这次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根本大法,它标志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此外,中国陆续颁布了《进口商品管理条例》、《出口商品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完善了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保障了我国合法的经济利益。
2.强化经济调控手段
首先,降低进口关税水平,取消部分进口减免税。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其次,改革所得税制。1994年,全国财税体制由包干制改为分税制,国有外贸企业实行统一按33%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制。再次,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实行分税制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以保证全面贯彻出口退税制度,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最后,实行鼓励出口的信贷政策。
3.改革行政手段,调节对外贸易
一是放宽生产企业经营外贸的审批标准;二是逐步放开商品经营的范围;三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的外贸指令性计划,全部改为实行指导性计划。
(三)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参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活动的深入,我国将逐步建立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又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进出口管理体系。从1992年以来,国家对外贸进出口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国家对出口的财政补贴及某些商品的进口补贴;减少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减少了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取消了进出口商品的经营分类,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大大提高了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度。以上这些措施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从过去的以政府直接调控为主转向以间接调控为主,向国际贸易规范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准则大大靠近了一步。
(四)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我国的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状况。为了提升外贸企业的竞争能力,国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外贸企业,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经营机制的转换:(1)从以创汇为主转变为创汇和效益并重,并在此基础上多出口、多创汇,以保证国家急需的外汇收入。(2)从商品经营转向资产经营。(3)从单一经营转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要在保持优势、搞好进出口业务的基础上,开拓其他方面的业务。(4)从传统的收购制度转向服务型的代理制。(5)从分散经营转向规模经营。(6)大型外贸企业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道路。(7)实现由国家计划的执行者转变为商品进出口的经营者,更自觉地面向市场,参与竞争。
(五)深化外贸协调服务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以及纽带职能;建立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和各学会、协会的信息指导和服务功能,完善金融、保险、运输等配套体系。此外还要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
(六)保持对外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增强透明度
全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和政策,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为此,必须确保我国外贸制度的统一性,统一对外贸易立法和法律实施,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对外统一承担国际义务。
多年的改革使我国的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高度集中的外贸垄断经营体制被打破,国家对外贸的宏观调控体系开始确立,一个既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外贸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专业外贸公司由原来的行政机构附属物转变为中介服务组织,它们在外贸活动中逐步获得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伴随着这种地位的转变,专业外贸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逐渐转换经营机制,经营模式也逐渐由单一的计划收购改变为进口代理,并逐步面向国际市场,走国际化集团经营之路。
总的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到2001年,我国外贸出口额从1978年的97.5亿美元发展到2661.54亿美元,在世界贸易排名上,从原来的第32位上升到第6位,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从原来的不足1%上升到4%左右,外汇储备也在2001年达到创世界纪录的1400亿美元,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