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历史演变
中国对外贸易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中国的丝绸便开始远销西方诸国。随后,西汉张骞出使西域、陆上“丝绸之路”的形成,使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在汉唐时代一度出现了颇为兴盛的景象。明代郑和下西洋,打通了海上“丝绸之路”,使中国对外贸易达到了新的高峰。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历史的巨大变迁,近现代的中国对外贸易几度兴衰,历经沧桑。本书限于篇幅,直接从前清时期开始,考察中国的对外贸易体系。
一、前清时期的中国对外贸易
(一)前清时期的外贸发展概况
前清时期的对外贸易可分陆路与海路贸易,陆路贸易主要是北方的中俄贸易和南方的滇缅贸易。由于朝代更迭、政局不稳,海路贸易在清初一度被禁止,有“片板不准下海、片帆不得入口”的禁令,中断了明代以来已具相当规模的中外海路贸易往来。
平定台湾后的第二年,即康熙23年(1684年)清政府宣布开放海禁,开放广州、厦门、宁波和上海四个口岸为可与外国人通商的商埠。同时,实行对外贸易的行商制度。四口通商开放后,中外贸易迅速发展,特别是海上贸易在中日之间、中国与南洋各国之间,以及与西方国家的贸易获得了迅速发展。
但是,康熙23年(1684年)四口开放通商70多年后,1756年英商洪任辉(James Flint)乘武装商船私闯天津、定海等港口,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乾隆皇帝下令,从1757年起,对中外贸易实行严格限制,改四口通商为一口通商,只许欧美国家商人到广州一个口岸通商,并实行所谓“公行”制度。但并不禁止欧美殖民地商人到其他三个口岸进行贸易。
(二)前清时期的贸易体系
1.朝贡贸易制度
为限制外国商人来华贸易,清政府初期仍沿袭以往朝代(始于宋代)的做法,实行“朝贡贸易制度”,即外国派使团将贡品献给中国皇帝,皇帝赏赐相应礼物用于补贴使团开支,同时给予进贡国使团进行贸易的机会,允许其将贡品之外的商品在边界出售,或运往中国首都,并在中国官方严密监督下的专门市场内销售。
2.海关制度的初步设立
1684年四口通商开放,清政府于江、浙、闽、粤四省首次设立粤海、浙海、闽海和江海四榷关,行使类似现代海关监督的职能。这是中国历史上海关的始称。在此之前的明代、宋代等,均只设市舶司,负责管理进出口船舶等。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对朝贡国家入贡时间和人员的限制;
(2)对于进口物品,一律征收类似关税的水饷和陆饷后,允许进行自由交易;
(3)将以往的实物抽分征收制改为征收货币的饷银制。
3.行商制度
海禁开放后,清朝政府为限制对外贸易,实行“行商”制度来管理对外贸易。所谓行商原为对外贸易中的牙行,清政府指定这些牙行作为中外商人进行贸易的中介人(后来这些牙商也自营贸易,称为洋货行)。清政府指定牙行及洋货行负责承保和缴纳外国船货税项、规礼,传达政府有关法令和管理外商等,成为享有对外贸易特权的封建特权商人。为保障行商的地位,清政府还以法令形式规定,充当行商必须是“身家殷实”的人,并需经官方特别批准。从而使行商具有封建的垄断性质。
4.公行制度
所谓公行,最初是指行商为对付英国公司大班联合经营行为,避免洋货行之间内部竞争,由行商联合起来,制定行规13条,设立的行会组织(即总商会)。后于1760年获得清政府正式批准,实行公行制度,即规定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及其相关事务均必须通过清政府特许的“公行”来进行,不得直接与中国其他商人进行贸易。于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封建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对外贸易制度——公行制度。由于乾隆皇帝改四口通商为一口通商,同时也造就了广州及粤商的兴起、繁荣。
二、鸦片战争以后的外贸体系(1840—1925年)
中国近现代是一个外侵内战的年代。在长达一百余年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1842年)、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年)、第二次鸦片战争(1857—1860年)、甲午战争(1894—1895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1900年)、北伐战争(1926—1927年)、土地革命战争(1927—1937年)、抗日战争(1937—1945年)以及解放战争(1945—1949年)。该时期国内外战争之频繁,为中外历史所罕见。
(一)朝贡制度转变为条约制度的背景
在广州单一口岸贸易时期,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贸易一直在不断增加。其中,中英贸易在18世纪后期已经占到广州口岸的一半以上,至19世纪20年代更是占到了80%左右。而在正常的中英贸易中,中国一直处于有利的顺差地位,英国每年要支付数百万两白银的贸易差额。这种贸易上的不平衡,与英国资产阶级扩大海外市场、进行殖民掠夺的要求大相径庭。
因此,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英国资产阶级在印度大量生产鸦片,直接运销中国,通过罪恶的毒品走私来获取暴利。1820年以后,英国通过鸦片贸易从中国所得白银,不仅抵偿了因进口中国茶叶和丝绸所造成的贸易差额,而且还使中国的白银大量地流往印度和英国。至1838年,鸦片的年销量已高达3500多箱,价值近2000万两白银,大大超过当时中国茶叶、丝绸出口的总值。鸦片走私贸易给西方国家带来巨额财富,却给中国人造成经济上、健康上的极大损害。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和严重的财政危机面前,道光皇帝派林则徐作为钦差大臣到广东禁烟,迫使英国商人交出鸦片2万余箱,于是便有了历史上著名的虎门销烟事件(1839年6月3日)。英国资产阶级早就希望闯进中国市场,一直在攻击中国政府“排外”,并在议院制造发动侵华战争的舆论。虎门销烟事件发生后,英国资产阶级立即掀起狂热的侵华战争浪潮,1840年6月,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这次战争是英国资产阶级为保护鸦片贸易,扩大商品输出而发动的侵略战争。这次战争,中国因多方面落后,最终战败,于1842年8月签订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从此,中国由闭关锁国被迫向西方列强开放门户。
(二)条约贸易制度的形成
根据《南京条约》中的有关规定:(1)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口为通商口岸;(2)割让香港给英国;(3)中国进出口关税税率由中英两国协商制定;(4)取消“公行”制度,允许外商直接与中国商人贸易。
1843年又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附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其重要内容有:(1)使英国获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2)规定英国有领事裁判权(即外国在华治外法权);(3)规定了中国关税“值百抽五”的极低税率;(4)英国官方船舶可在口岸停泊(从此包括外国军舰在内的船舶,均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口岸)。随后,清政府又与美国签订了《望厦条约》,与法国签订了《黄浦条约》。
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启了西方国家以武力侵略或武力威胁,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先例。从此以后,西方列强不断胁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1857年,为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强迫清政府接受鸦片贸易,英法两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争持续了4年,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了北京。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了《天津条约》、《瑷珲条约》(1858年)、《北京条约》(1860年)。
《北京条约》标志着条约制度替代朝贡制度的转变,成为中国逐步沦陷为西方国家半殖民地的开端。随后,各国进一步扩大对华侵略,日本发动甲午战争(1894年),签订了《马关条约》(1895年),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1900年),签订了《辛丑条约》(1901年),从此,中国彻底沦陷为西方国家的半殖民地国家。
(三)该时期的贸易制度变化
由于西方国家强加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严重损害,原来的朝贡贸易制度彻底转变为条约贸易制度(即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贸易制度)。
1.海关及关税制度自主权的丧失
根据《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外国商品在中国各口岸海关的登记、检验、核查及关税征收等,均由各外国领事馆处理;中国关税按“值百抽五”的税率征收,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口岸之外的所有国内税收按关税的税率减半征收。中国关税税则和税率的确定与调整,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各国协商制定。而且,海关总税务司由外国人把持。显然,协定关税特权的确立,标志着清政府已丧失了本国海关和对外贸易的国家主权。
2.单方面的多边最惠国待遇
《南京条约》及其补充,使英国单方面享有在中国的最惠国待遇,而其他西方国家的相应效仿,使原本具有双边性质的相互最惠国待遇演变为单一方面的多边最惠国待遇。这在世界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3.买办制度的形成、发展
“买办”最初指明朝为宫廷采购物品的商人,到了清朝前期其范围则扩大到官僚家族的采购人员。18世纪后期变成特指为外国洋行(即公司)采购商品的中国人。买办商人在洋行中的职责,由行内琐务管理逐步发展到负责洋行的主要业务(相当于今天外资公司的高管),买办制度逐步形成。
随着洋行业务的扩大,外国商人需要雇佣多名买办,于是设立专门的买办间(也称华商间或买办账房),由总买办管理。洋行规定,中国商人与洋行交易必须先经过买办间进行。这样,买办在外商企业内有了相对独立的机构,同时,买办又代表外商与中国商人进行交易等,逐渐形成了外国洋行的惯例做法。
早期的买办定期从洋行领取数额不多的薪俸,主要靠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佣金,这是买办收入的主要来源。后期的买办既是为外国洋行介绍生意的经理人,又是与洋行做生意的独立商人。因此,买办与洋行之间既是雇佣关系,也是商业代理关系,这是买办制度的主要特点。买办具有较早吸收西方商业文化的优势,在当时中国外贸流通体系中的洋商—买办—华商环节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靠外国侵略势力的庇护,买办队伍逐步壮大,逐渐成为中国近代贸易发展中的强大势力。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旧的买办制度已逐渐不能适应帝国主义扩大对华贸易的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其向中国内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买办制度逐渐向经理制、高级职员以及经销、包销、代销和经纪人制转化,买办成为单纯的外商雇员即“华经理”或“中国经理”。
4.条约口岸的开放
从1842年《南京条约》的五口开放通商,到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中国有40多个口岸城市被迫对外开放。几乎是每一次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就有一批口岸城市开放。增加通商口岸,成为西方列强援引的惯例。
西方国家强迫清政府开放口岸城市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口岸过少、转运不便导致中外贸易发展不畅;二是由于不愿缴纳双重关税及国内税收(子口税),强迫中国维持一次性的极低关税,以便推进对华贸易。这才是不断要求开放口岸城市的根本原因。当然,口岸的开放相应地伴随租界的增加、扩大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5.外国在华特区——租界
外国租界的出现,是《南京条约》签订以后才出现的。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租界出现于上海(1845年),它是清政府给予外国在华治外法权的产物,开创了在中国境内由外国法律管辖并受外国军队保护的区域。当时,英国人最早引进西方的“自治城市”(Municipal Council)模式来管理租界,使租界成为“国中之国”。
随着口岸租界的数量和面积的不断扩大以及租界特权的加大,租界成为外国冒险家的“乐园”。在中国的近代,外国租界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海关,也实际控制了中国口岸城市的交通运输。
三、民国时期的外贸体系(1926—1949年)
这一历史时期仍是中国战火纷飞的年代,也是整个世界经历剧烈动荡、战争和巨大变化的时期。1928—1949年,国民党南京政府统治中国达22年之久。但由于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内外债高筑、通货膨胀严重,中国整个经济体系趋于崩溃。
(一)关税制度的变化
1926—1928年,国民党政府为取得提高关税的权力、增加财政收入,经过长期谈判,于1928年和美国签订了“关税自主协定”(随后其他国家效仿),使关税税率水平根据产品不同而分别制定,由2.5%到22.5%不等,修订了原清朝和北洋政府不平等条约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本国关税的自主权。
(二)抗战时期贸易制度的变化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实行战时外贸管制制度。成立贸易委员会(隶属财政部)作为主管机关,负责进出口商品的管制、管理外汇和国际结算。国民党政府将出口商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军需物资禁止出口;另一类为可出口物资(农副产品、矿产品)。贸易委员会下设复兴商业公司、富华贸易公司、中国茶叶公司三大公司统购统销重要农副产品;重要的特种矿产也实行政府专营(统购统销)。在进口方面,最初国民党政府禁止从日本及占领区进口物资,后因物资紧缺,逐步放松管制,改为特别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该时期的贸易体系
自1840年到1895年,英国曾占到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美国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前两位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支配地位,如1946年,从美国的进口占中国总进口的61.4%,向美国的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57.2%。在进出口结构中,中国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农副产品和矿产品;进口的商品主要是日用品和奢侈品,机器设备等资本品的进口所占比重极低,如1943—1947年,每年的机器设备进口从来没有超过10%。对外贸易长期逆差,从1877—1949年,中国年年逆差(总额为64亿美元),加深了中国经济对外国的经济依赖;同时,贸易条件恶化,西方国家利用不等价交换,大肆掠夺我国的经济资源。
该时期中国的对外贸易被帝国主义、官僚买办资本所控制和垄断。一方面,西方列强利用国民党政府对其经济上的高度依赖(如外债、入超等),使其洋行、公司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及其他领域进一步扩张,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及相关外汇、金融、航运、保险、商检等行业;另一方面,官僚资本开办各种垄断性进出口公司,与外国垄断资本勾结,垄断经营几乎所有重要物资的进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