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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1.3.8 第十章 涉外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涉外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

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这些规定往往体现着一定的公共秩序因素的考虑,但最终又往往体现为财产关系,前者要求进行“政府利益”的考察,后者则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因此,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上,需要在公共秩序因素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进行平衡。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政府利益”的因素,一般说来应当主要受侵权行为地法控制,但在侵权行为地法律并无“政府利益”需要维护时,则要考察其他国家的政府利益,也可以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虽然也关系到原因事实发生地的道德风尚,但毕竟主要是财产关系,因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