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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文化与审美
1.25.1 一、音乐的审美特性

一、音乐的审美特性

对其他艺术作品,我们的评价标准往往是“好不好”、“有没有意思”或“有没有思想深度”,而对音乐作品,我们的第一个标准却常常是“好不好听”。的确,由于音乐使用的物质材料——乐音直接作用的听觉,这就使得音乐首先具有“悦耳”的作用,它可以满足人的某些生理——心理欲望,给感官以直接的享受,同时又可以松弛紧张的神经,调节身心平衡。因此,即使是文化修养和艺术素质不高的人,也可以在音乐当中获得一定的快感,至少这些好听的乐音给他的感官带来了愉悦。因此,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卢梭(同时也是音乐家)在他编写的《音乐辞典》中曾开宗明义地指出:音乐是将声音组合成悦耳的东西的艺术。20世纪初法国印象主义作曲家德彪西也认为:音乐的目的就是给人“带来快感”。我们知道,美感实际上也是一种快感,音乐就是靠着它给人带来的快感,“先声夺人”,使人们首先沉浸在美妙的声音里,从中领略到美,获得美感。

然而,快感并不都是美感,美感也不仅仅是一种快感。人们不会把音乐艺术与烹饪技艺相提并论,也不会把音乐作品与美味佳肴、夏日的凉风、冬日的炭火等量齐观。音乐不仅仅给人以感官的享受,更重要的是,它还要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我们欣赏音乐时的第一个要求是“好听”,但并不是到此为止,进而我们要求音乐能够“打动”自己,深入到自己的灵魂深处,或者用诗人的话来说:“与心灵碰撞出火花”!

音乐的表达是非指物、非语义的,音乐使用的材料是声音,主要是有组织的乐音。乐音这东西既不具有指物性(即不能说某个或某几个音是某事某物的对应物),不具有语义性(即不能成为任何概念的符号)。因此,要用纯音乐的手段来描绘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物的外貌,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要用纯音乐的手段来阐述任何理论、道理,那就更困难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是比不上,美术、文学、戏剧、电影等姐妹艺术的。绘画可以将一片风景、一个实物或一个人的外貌逼真地、惟妙惟肖地描绘出来,文学可以将曲折的故事情节和复杂的人物心理活动准确地叙述出来,戏剧、电影可以用综合的艺术手段将激烈的矛盾冲突直接展现在人们的眼前,而这些都是音乐无法或难以做到的,即使有时似乎做到了,但只要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时音乐通常是借鉴甚至是综合了其他艺术的表现手段的。

诚然,音乐依靠“自力更生”,有时也能进行一些“描绘”或“叙述”,例如通过对客观世界某些声音的模仿来“描绘”一些事物——如动物的叫声、小溪、大河的流水声、风雨雷电声、大海呼啸声、集市的嘈杂声等等,中国民间乐曲《百鸟朝凤》、《鸭子拌嘴》,捷克作曲家斯美塔那的《沃尔塔瓦河》,贝多芬《第六交响曲》中的第四乐章《雷电、暴风雨》,里姆斯基·科萨科夫《舍赫拉查达》中的《大海和辛巴达的船》,穆索尔斯基《图画展览会》中的《里摩日市场》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另外,音乐是一种时间艺术,它还可以通过乐音在时间中的运动,通过乐音之间的紧张度的变化,间接地“叙述”客观事物矛盾冲突的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单纯的“描绘”和“叙述”在音乐作品中所占的比重毕竟是很小的。一部音乐作品,如果过多地进行这种“描绘”和“叙述”,那必然导致创作上的自然主义倾向。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有特点的、能够显示发生事物本质特征的而又具有审美价值的声音毕竟是太少了,而大千世界中的万事万物绝大部分又是发不出足以显示本身特征的声音来的,所以,音乐仅靠模仿声音来反映客观事物,不但是吃力不讨好,有时甚至只会帮倒忙!音乐要想以稳固的地位自立于艺术之林,就必须另辟途径,“扬长避短”。那么,什么是音乐之“长”呢?我们的看法是表达情感、抒发情感。

音乐是表现情感的艺术,如果我们聆听了大量的音乐作品,我们就会发现,绝大部分是抒情性的,即使某些作品有着明显的描绘性标题,其实也是在“借景抒情”或是“寄情于物”,就连某些“叙事性”的作品它所着重表现的仍然是“情”,是事件进程中人物的“情”。可以说,音乐中“无情”的作品是不存在的,或反过来讲不表达情感的音乐作品只会是一些音响的堆砌,而非音乐。

人类的语言,除了每个词代表一个概念,每个句子表达一种意思外,还有一个特点,这就是在说话的时候语气语调往往带有或多或少的感情色彩:高亢的语调表达了激昂的或愤怒的情感,低沉的语调表达了忧伤的或消沉的情绪;心平气和的时候,语调节奏平稳,音区适中;而茫然失措的时候,语调则断断续续,平直的近乎音乐中的“同音反复”。除此之外,哭(包括啜泣、呜咽、痛哭、嚎啕等)与笑(包括冷笑、谄笑、欢笑、大笑、狂笑等)的语调,更是情感直接、明显的流露。如果说,语言本身是“思想的直接现实”,那么语调则是情感的声音物化。音乐表达人的情感,完全可以不依赖逻辑思维的帮助,而直接得力于对语调的模仿。当然,这种模仿不是自然主义的照搬,而是经过音乐家选择加工了的有组织的音乐音调。我们可以认真欣赏一下民间乐曲《江河水》,那哭泣般的音调不正是悲伤情感的惟妙惟肖的刻画吗?丈夫当兵死在外乡,妻子面对滔滔江水时而喃喃地诉说,时而断断续续地抽泣,时而是大放悲声,时而是呼天抢地的控诉……乐曲对此般情境的表达怕真是千言万语难以尽述。古代文献《毛诗序》中说道:“情动于中故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此语应验了现代人所说的“语言的尽头是音乐的开始”的看法。情感有时真是无法用语言用概念表达清楚的。有时我们用语言来表达情感,总觉得只是传达出了情感的大致轮廓,还有许多“言外之意”是只可意会,无法言传的。而有了音乐,我们却可以相当贴切自然、相当细腻深厚地把这些情感表达出来,这正是音乐不同于语言而又高出语言的神奇之处。

人的情感在音乐中的表现,当然不只是依靠对语调的模仿,它还有着更广阔的领域。与其他艺术相比,音乐更擅长于表达人的各种基本情绪。我们知道人的基本情绪具有两极性:爱好、快乐、喜悦等属于“好(hɑo)极”,嫌恶、愤怒、恐惧、悲哀等属于“恶(wu)极”。在音乐中,往往使用和谐的、悦耳的音响来表达和唤起“好极”的情绪,而使用不和谐的、刺耳的音响来表达和刺激“恶极”的情绪。这样,基本情绪中的好、恶“两极性”和音乐中的“谐和与不谐和”、“悦耳与刺耳”的“两极性”就形成了很明显的“同构关系”。基本情绪还有着强弱对比的“力度两极性”。例如同是“恶极”的情绪,“愤怒”属于“强极”,“悲哀”则属于“弱极”。这种情绪的力度两极性,也可与音乐中的力度两极性形成“同构关系”。从基本情绪的两种两极性(“好恶极”、“强弱极”)与音乐中的两种两极性(谐和与不谐和、强与弱力度)的对应关系上我们可以看出,音乐从本质上说,还是一种对客观存在物的“模仿”,只不过这种“客观存在物”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而主要是人的各种基本情绪。这种“模仿”也不只是初级意义上的“模拟”,而是较高级意义上的一种“反映”。譬如说,人们在愤怒的时候,往往心跳和呼吸加快、血压上升、嗓音嘶哑,整个身心处于一种不舒服的亢奋状态,音乐要表现这种“恶之强极”,就可以调动一切手段,如不和谐的音程与和弦、粗糙的音色、杂乱的节奏、强音量、快律动等,再把这些手段加以有机的综合,则“愤怒”这种情绪就可以表达出来了。当然,这只是大致情形,具体创作时还有许多具体的技术问题需要加以精心设计。

音乐与人的基本情绪之间的“对应性”、“同步性”,我们的祖先在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了。《乐记》中说:“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

最后,我们还得就两个现象加以补充说明。首先,在音乐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基本情绪”是一种“不即物”的情感,也就是说,音乐如何表现愤怒也只是表现“愤怒”这种基本情绪本身,却不能揭示出产生这种愤怒的原因、缘故,要想使欣赏者了解“为什么”愤怒,对“谁”的愤怒,则必须通过标题、解说或歌词等非音乐的手段。其次,音乐中的所谓“和谐”与“不和谐”,“悦耳”与“刺耳”,都是相对而言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古代被认为是“不和谐”的音响,在现代人听来可能已变得和谐了;而在这部作品中显得刺耳的声音,在另一部作品中与更加刺耳的声音放在一起,可能就显得不刺耳甚至悦耳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音乐确实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艺术。尽管它与其他艺术一样,也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但这种反映是一种特殊的反映,我们很难在音乐中直接找到它所反映着的那个对象。尽管它与其他艺术一样,也表达人的情感,但这种情感用音乐表达出来后,虽能感人至深,却很难用语言加以描述。古往今来,多少哲人贤者、文人雅士企图用最精确的语言对“音乐是什么?”这个问题加以论述。但往往失之偏颇,有些音乐家一急之下甚至会说音乐除了音符本身之外什么都不是。“天知道要想用自己的解释准确地、明确地、最终地说清楚一首音乐作品的涵义何在从而使每个人都感到满意该有多么困难”——20世纪音乐大师科普兰曾经如此感慨道。在谈到音乐的内涵问题时,这位大师列出了一个简单的问答式:

“音乐有涵义吗?”

“有的。”

“你能用一些文字把这种涵义说清楚吗?”

“不能。难题就在这里。”

科普兰认为,所有的音乐都有表达能力,有的强一些,有的弱一些,所有的音符后面都具有某种涵义,而这种涵义毕竟构成了作品的内容。德国著名诗人海涅在给友人的一封信中写道:“音乐是什么呢?这个问题昨天我在入睡前想了几个小时。音乐具有一种奇妙的东西,我甚至要说,音乐——这就是奇迹。它处于思想和现象之间,它像一个偶然的中介物而处于精神和物质之间,它与二者都有密切关系,但由于二者有所区别,它是精神,但这是一种需要时间加以衡量的精神,它是物质,但是这是能够不要空间的物质。”如此看来,最后我们只能说音乐真是一种充满魅力的艺术,它强烈地吸引着我们,使我们沉浸其中,但又不把真实面目轻易地展示给我们,而是让我们去思索、去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