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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概论
1.8.1.2 二、艺术创作主体与艺术创作客体的关系

二、艺术创作主体与艺术创作客体的关系

艺术创作主体与艺术创作客体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艺术创作的客体,是指具有一定审美价值,或者经过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特殊的社会生活、自然界和包括人在内的客观世界。它是艺术创作主体参照、实践和创造的对象。

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即富有诗意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杜甫的《绝句》:“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泥融飞燕子,沙暖睡鸳鸯。”诗中描绘的自然景物与花草等,本身就是美的,能直接激发人的美感,无疑是属于有审美价值的事物。艺术反映生活中的美,同时也要反映生活中的丑,但反映生活丑必须通过艺术处理使之具有审美价值,即化生活丑为艺术美,其审美价值就在于披露丑的本质,用直接否定丑的手法来达到间接肯定美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艺术创作客体能否具有审美价值或转化为具有审美价值的特殊生活,关键在于创作主体对创作客体的观照、实践和创造。无论生活美还是生活丑,当它未与艺术家,即创作主体发生关系,艺术家没有去体验、感受、体味、思索它,与它发生情感交流时,它是不会成为艺术家创作的对象的。

在艺术创作过程中,艺术家对生活的体验是一种审美的体验,而审美体验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虽然它也包含着认识思考,但这种认识思考不可分割地融化于情感之中。情感体验比任何别的体验都具有主观性,因而可以说艺术创造的客体是艺术家主观观照的结果,是艺术家用心灵浸泡过的社会生活。

艺术创作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交流运动与相互作用,还是艺术活动的核心。这种相互交流运动是双向的,即主体可以影响客体、作用于客体;客体也可以影响主体、作用于主体。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主体应居于矛盾的主导的方面。主体的价值将通过对客体的实践和创造而得到实现。唐代画家张?的“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精辟的语言,深刻地概括了艺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另一方面来讲,艺术创作主体本身就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总是要受到客观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制约。而艺术作品又是艺术创作主体能动地反映和艺术创造的社会产物。因此可以看出,艺术创作的主体与艺术创作客体的社会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艺术创作主体与艺术创作客体是感知与被感知、体验与被体验、理解与被理解、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艺术创作主体应感知到客体的基本特征;应对客体进行深入的感性与理性的体验;相互之间要达到感性与理性的交融,进而产生合情合理的交流对话;艺术创作主体还要通过一定的艺术语言和自己所掌握的技能,把融入自己的审美、理解、认识等意象物化为艺术作品,完成对艺术客体的反映。我们应将艺术创作主体和艺术创作客体放在一个统一体当中,既要看到它们是相对独立的客观存在,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活动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