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第十三章 论律吕配工尺诸说之不同

第十三章 论律吕配工尺诸说之不同

古雅乐之难明也久矣。自汉京房晋荀勗以迄近代,制器定律者,不下数十家。自汉司马迁、班以迄近代,著书论乐者,不下数千卷。争辩纠缠,历千年而未已,如是者果何为乎?不外欲求得古雅乐之真度而已。古雅乐之真度,汉初叔孙通等,即不能知,故劳京房诸家之焦思苦虑。如汉初人知之,京房等述焉可也,又何劳别出其术以测验乎?夫京房荀勗等测验之术,今亦久已失传。而载籍中如司马迁等所纪,亦破碎不完,无较精确之纪载。由是自宋以来,辩论纷纭,而律吕配工尺之问题,遂成为差异纠纷之焦点。今就纷如乱丝之群说中,可以代表多数主张者,则有五说:

一为《宋史·乐志》说,一为朱载堉说,一为毛奇龄说,一为清康熙说,一为徐灏说。

此五说中,其称述最久附和最多者,为朱载堉说;而施之实行颇久者,为清康熙说。然总觉其未安也。余说亦各有理由,今各撮其要点,略述之如下:

《宋史·乐志》说

img47

img48

欲明此说,则有数例应先知者:

(一)黄钟者,最浊音,即最低音也。应钟者,最清音,即最高音也。

(二)黄钟最低而居首,应钟最高而居末,乐律书均如此写,俱用逆数。盖须先定最低音为标准之故也。

(三)宫商等字一行,乃先定第一调,所谓“正调”也。不止此一调,先定正调,余照旋宫表类推。

(四)以笛譬之,则应钟为最近吹口处,黄钟为末尾处。照笛写出,即恍然矣。

img49

(附言)按笛只六孔,而有七音。故用横线志之,表明第六孔最低也。

照此表而观,非即前表之倒装乎?以黄钟为合,非即今笛尽按六孔之声乎?是《宋史·乐志》之说,谓古雅乐即等于今笛之小工调也。此说不能得人之赞同,无待论矣。

《乐志》律吕之配工尺,与宋燕乐同。泥于合为最浊,遂用以为宫。而不知全调固甚高也。此说所以不能成立也。

朱载堉《乐律全书》说

朱载堉则分弦音管音者也。谓弦与管不相应,因定二表,其说较精矣。今将其二表合并如下,而以笛式分表明之。

img50

(附言)合即六,四即五。

复照前表,以笛式表明之。

朱载堉弦音比例

img51

朱载堉管音比例

img52

朱说可谓较精较密者矣。知黄钟为合,乃宋燕乐之正调。仍以黄为合字,与燕乐符,必不与古雅乐符。故用上字,已较燕乐低二律矣。而变徵变宫,又适符凡乙之位,与古说不背。又分弦音管音二种,知弦音与管音不同之理,其弦音又与琴弦符合。似乎毫发无憾,至可信据矣。而尚有可疑者,则以其音仍高。乙字调虽是纮音,然仍颇高,未必与古雅乐重浊之理相合。尺字调则低于小工无几,既不信小工调即为古雅乐之说,何独信尺字调乎?故朱说仍不能满人意者此也。《律吕正义前后编》,均痛驳朱说,虽由主张之不同,然固有可驳者故耳。

毛奇龄《竟山乐录》说

img53

复照前表,以笛式表明之。

img54

毛奇龄撰《乐录》,谓据明宁王朱权之《唐乐笛色谱》。夫朱权此书,今既未易得见,其谱果否为唐人之旧,殊未可信?根据已不甚固矣。其法乃较宋燕乐低一律,与朱载堉微异,而仍等于尺字调则相同。又变宫在宫后,变徵在徵后,皆乏根据,更不如朱载堉说矣。

清康熙《律吕正义》说

img55

康熙说之与众说异者。诸说律吕一行,均作十二位,而康熙则作十四位,一异也。诸说工尺相配,均不能十分匀称,而康熙则整齐匀称,二异也。康熙因过求匀称之故,用十二位,则与七音不能适合,故用十四位,亦属特创之法也。

复照前表,以笛式表明之。

img56

(附言)今笛所无。其尺音甚高,不能以常笛比例,故第七音列在首。

康熙著《律吕正义》,制此乐律,不可调不煞费苦心。黄钟为宫之第一调,用正调不须翻调,一善也。与周礼》阳律阴吕之说,忻合无间,二善也。知古人重浊之乐理,非今笛所能合,三善也。然亦等于今笛之六字调,特其制稍异,非今笛所能适合耳。然有一大缺点,非全毗于阳声,即全毗于阴声。虽未尝不可以协乐,然不美听则无疑也。故此说,分配律吕则甚整齐,而于旋宫则窒碍。且向以变宫变徵为乙凡,而康熙以“尺”“五”二字当之,又一缺点也。然有清一代,用其法以入雅乐者,亦亘数百年,为乐律实施之最久者。特施之旋宫,则终多窒碍也。

徐灏《声律考》说

img57

复照前表,以笛式表明之。

img58

徐灏之说,黄钟宫首调不须翻调,古法合矣。知黄钟为宫,即是低工,与《律吕正义》之说合,而不用其旋宫法,无毗阴毗阳之患矣。低至等于六字调,无可再低,与古人重浊之说又合矣。变徵变宫,仍主乙凡,虽稍变动,而与旧说无碍。其必以变宫居宫后者,与笛次序适合故也。诸善备矣,但以商字当夹位,以下俱递推低一位,此则与孔颖达《礼记正义》之说,颇有牴牾。夫孔颖达唐人,又非乐家。汉人已不能知,唐人更乌能知,其说焉知非误?徐灏之说,除与颖达牴牾外,其他乐理,固少可指摘者也。

宋以前之争辩在定律,宋以后之争辩在律吕配工尺,二事不相混也。定律之说,自汉京房至宋魏汉津之流,皆近于疏,似以清康熙为最密。配工尺之说,自《宋史·乐志》以迄清代,以朱载堉说为附和最多,攻击亦最甚。如王坦《琴旨》,胡彦升《乐律表微》,方成培《词麈》,陈澧声律通考》等书,皆附和朱氏者也。如康熙《律吕正义》,乾隆《律吕正义后编》,徐养原《笛律》,徐灏《声律考》等书,则皆攻击朱氏者也。要之,古雅乐汉时已不知其法,后人强为臆测,各有是非;而究为成周之旧与否,无法证明。前述五说,亦均能与人声相协而成音;但按之古籍,终有牴牾,未敢遽定。此外诸说纷纷,大抵不出上五说之外,而于乐理尤多枝辞,更难信据,等诸自桧可也。

以上所列,只列黄钟为宫之首调。盖古今聚讼者,即黄钟为宫”之四字也。何以聚讼?盖皆欲先定黄钟之标准,其余调即迎刃而解也。故此章只注重此点。欲由黄钟以知余调,则参看旋宫浅释章两表自明。由旋宫生出诸调,各家无甚异说也。

夫律吕配工尺,何以如是纷纭?一方宫商诸音有七,一方律吕有十二,以十二配七,决难匀称。然其数目参差,固无碍也。何也?一律之中,实有“半律”,有“倍律”,又有“再倍律”(即最高较低最低之谓),俱藏于定位之内,特其音伏而已。故宫商等音实不止七,律吕亦实不止十二;但其他音,可包括于七与十二之内,而用无不宜。若必求其数目铢两悉称,则心劳日拙矣。彼京房衍为六十律,钱乐之衍为三百六十律,即泥此而失败者。而无如悟此者卒鲜,此所以争辩之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