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旋 宫 浅 释
《礼记·礼运》篇云:“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还通旋。)此语实为乐律之最要关键。然自来诸说,纷纭难解者,以《礼记》《郑注》《孔疏》,将定律之法,与协乐之法,混为一谈故也。夫“黄钟九寸,”及“三分损一,三分益一,”诸说,乃专指定律而言。谓以九寸之管吹之,即为黄钟之声。由九寸而三分之,每分三寸。损其一,即为六寸。以六寸之管吹之,即为林钟之声。由六寸而三分之,每分二寸。再益其一,即为八寸。以八寸之管吹之,即为太簇之声。其他诸声,照此类推。(详前章。)盖用“三分损益”一语,使人便于记忆,以为制器定律之用,原与旋宫无涉也。自郑注》解既未晰,而《孔疏》又纠缠难明,诸儒或以母生子为喻,或以历日为喻,或以天地十二辰为喻,则愈益难明矣。此皆由定律与协乐,混为一谈之故。今为划分,旋宫专属协乐言。先述古法,再譬俗乐,则一览而解矣。
欲知旋宫法,须先知汉以来之旋宫定位表。此定位表,自汉至清,大概从同。表如下:
旋 宫 总 表

(一)右表乃旋相为宫之总表。只列五音,不列七音者,古乐不用二变也。
(二)黄大太夹一行,为律吕位。其次序,无论何说,皆照此顺序排列。
(三)宫商等字,每一行谓之一均,共十二均。每均五调,即是六十调矣。
(四)右表之作用,乃表明某律为宫,其宫位当律吕某字。商角徵羽等字,即当律吕某字也。
黄钟宫表(即分表第一)

右表,表明每一均五音之定位。以下十二均:五音之位,俱照此式,永不移动。
大吕宫,则将“大”字列首位。余顺次而列,至“应”字下,末列(黄半)二字,(横写,)式如下:
大 吕 宫 表
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半)
宫商等字五行,照前式。
太簇宫,则将“太”字列首位。余顺次而列,至“应”字下,末列(黄半大半)(横写,)式如下:
太 簇 宫 表
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半大半)
宫商等字五行,照前式。
以下夹钟宫,姑洗宫,至应钟宫,均照此类推。
凡“应”字下,接“黄大太”等字,俱加一“半”字,照前式。半者,表明其高音也。
宫商等字五行,俱永不移动。律吕一行则移动,如轮转然。即所谓“旋宫”也。
以上诸表,只列五音,而未列七音,以古雅乐不用二变也。若汉代以下诸乐,则用二变。兹又将用二变者,列一表如下。但列黄钟宫一表,其余亦可类推也。
黄钟宫表(用二变者)

此表为用二变者,宫商等字七行,亦永不移动。律吕一行则移动,如轮转然。与不用二变之表无异。
不用二变者,以五乘十二,即六十调。用二变者,以七乘十二,即八十四调。
以上表之写法虽明,而未知表之用法,及其原理也。惟有以俗乐譬之。明俗乐之转调法,则古乐之旋宫法,自不烦言而解矣。今将俗乐之转调法,列表以明之:
俗乐吹笛转调表

就此表而观,或犹有未了然者,今更为详释之。笛共有六孔:以指按其第一孔,开其他孔,吹之,则为工字。以指按其第一二两孔,开其他孔,吹之,则为尺字。以指按其第一二三各孔,开其他孔,吹之,则为上字。以指按其第一二三四各孔,开其他孔,吹之,则为乙字。以指按其上五孔,开末一孔,吹之,则为四字。(高吹则为五字。)以指尽按六孔,吹之,则为合字。(高吹则为六字。)以指按第二第三两孔,开其他孔,吹之,则为凡字。此小工调之指法,最近通行者也。
若凡字调指法:即以小工调之凡作工,工作尺,尺作上,上作乙,乙作四,四作合,合作凡,是也。
若六字调指法:即以小工调之六作工,凡作尺,工作上,尺作乙,上作四,乙作合,四作凡,是也。
其余照此类推。此俗乐之转调法,即与古乐之旋宫法同也。
《律吕正义》云:“七调之七字相转,即五声二变之旋相为宫。”犹云转调法即旋宫法也。《礼记》明云十二管,今无十二管以证明之,故历来解旋宫者,多未明了耳。若假定有长短不齐之笛十二枝,而以子,丑,寅,卯等字名之。则子笛之工字调,即黄钟宫。子笛之尺字调,即黄钟商。子笛之上字调,即黄钟角。子笛之乙字调,即黄钟变。子笛之正工调,即黄钟徵。子笛之六字调,即黄钟羽。子笛之凡字调,即黄钟闰。丑笛之工字调,即大吕宫。丑笛之尺字调,即大吕商。丑笛之上字调,即大吕角。丑笛之乙字调,即大吕变。丑笛之正工调,即大吕徵。丑笛之六字调,即大吕羽。丑笛之凡字调,即大吕闰。(变,即变徵;闰,即变宫,)以下寅,卯,辰,巳,之笛皆然。如是,则不烦言而解矣。此就譬喻言之,乃言其理,非言其音也。若就不用二变者而论,则不吹乙凡二字,及不用乙凡二调,即是。其理仍同。
古时每月有每律之乐器,韩邦奇《律吕直解》,所列最详。如黄钟:则有黄钟箫,黄钟笛,黄钟笙,黄钟磬之类。大吕:则有大吕箫,大吕笛,大吕笙,大吕磬之类。十二律皆是如此。其后钟,磬,笙,及诸乐器,不能每律变换;而笛仍十二枝,分配十二律如故也。
所云“黄钟宫黄钟商等名……”者,乃古时乐家,简古记号之名词。若分析言之,则上二字,乃属调名而言。下一字,乃属声音而言。嗣因习惯,又以三字连称为调名矣。
古人弦管,俱能转调。今人,则用管皆能转调,用弦或转或不转;然因苟简之故,亦不常七调俱转也。故但举俗乐吹笛为喻,而其理自明,不必更论他乐器,以省繁渎。
《周礼·大司乐》三大祭之文:有“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太簇为徵,姑洗为羽……”诸语,此则别为一事,不与旋宫相关者也。陈澧《声律通考》,历引《隋书》,《唐书》,《宋史》,朱熹,惠士奇,李光地诸说,证明《周礼》数语,乃分指四调之宫,角,徵,羽;非指一调之宫,角,徵,羽,《郑注》乃属误会云云。其说甚确,不必与旋宫牵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