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第十章 古今定律说之参差

第十章 古今定律说之参差

雅乐之难定者何?难于汉代即不行古雅乐。汉初制氏,仅能知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河间献王献雅乐,则存隶于太常,而不常御。由是儒者论乐,但凭故说,难征实验。所以自汉儒以来,司马迁,班固,郑康成,蔡邕等,无虑数十家,主张不一,纷纷其说,迄无定论也。盖唐以前诸家论乐,所争辩纠缠者,在定律。宋以后诸家论乐,所争辩纠缠者,在律吕配工尺。二者乃古雅乐聚讼症结之点,必当详释者也。兹略述汉以来定律各异之说,比而观之,可得厓略焉。

汉京房以准定律

《后汉书·律历志》云:“元帝时,郎中京房,谓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刘歆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按自古论乐者,必先考黄钟之度。《史记》《淮南子》前汉律历志》《礼记注》《周礼注》等书,均云黄钟之管九寸。大略言截竹为管,管长九寸,径三分,围九分,吹之可得黄钟之声。黄钟者,中声也,度其高下以求中声,故谓之律。黄钟既得,则其余诸律,可推而得,故谓黄钟为律本也。古儒者多如此说,独京房谓竹声不可以度调,而别创制一物曰“准”;又分十二律,为六十律。后世宋明诸儒,多辟其谬。《律吕正义后编》云:“尝以京房所定律细较之,自执始至质末,(执始质末,京房律名)总不出黄钟大吕范围之内。岂能比黄钟大吕别生一音耶?故按其数,不得至六十之多。审其音,不能成六十之用。”此数语驳摘最明。然京房之法,当时已不能行。《律历志》云:“灵帝熹平六年,召典律张光等问准,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其法遂绝。”可知京房之法,已不行于当时矣。

晋荀勗以笛定律

《晋书·律历志》云:“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勗,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下太乐乐府施行。”

按荀勗所制十二笛,《晋志》言之綦详。清徐养原,有荀勗笛律》一书,引伸其说。大略言荀制笛孔,取则琴徽。疏密不匀。又云:“荀以笛之长短应律,而孔位不移。”又云:“笛律与常用之笛有别,常笛长二尺四寸,笛律有长至四尺者。常笛设孔必匀,笛律之孔,疏密不等。长者但可和调乐器,岂能吹以合乐。盖荀笛犹京房之准,准形似瑟而十三弦,故别名为准。笛律七孔,与笛无异,故宜谓之笛云。”陈澧《声律通考》,亦祖述荀勗之说,其友人徐灏贻书规之,目为好奇之过。略云:“荀勗论笛,以匀开六孔为无法,别制十二笛,推移其孔。密者二孔相并,一指不能协,二指又不能容。其疏者则相去太远,而指不能及正。使音律和谐,尚犹不适于用,况无一音相协者乎?”(见徐灏所著《声律考》)。其掊击亦无遗矣。然荀笛当时已不能行,旋作旋废;后世祖述其说者,亦强为之辩护而已。

梁武帝以通定律

《隋书·音乐志》云:“梁武帝素善钟律,遂自制定礼乐。又立为四器,名之曰通。通受声广九寸,宣声长九尺,临岳高一寸二分。每通皆施三弦:一曰元英通,应钟弦,黄钟弦,大吕弦属之。二曰青阳通,太簇弦,夹钟弦,姑洗弦属之。三曰朱明通,中吕弦,蕤宾弦,林钟弦属之。四曰白藏通,夷则弦,南吕弦,无射弦属之。因以通声推转月气,悉无差违,而还相得中。”

又云:“又制为十二笛:黄钟笛,长三尺八寸。大吕笛,长三尺六寸。太簇笛,长三尺四寸。夹钟笛,长三尺二寸。姑洗笛,长三尺一寸。中吕笛,长二尺九寸。蕤宾笛,长二尺八寸。林钟笛,长二尺七寸。夷则笛,长二尺六寸。南吕笛,长二尺五寸。无射笛,长二尺四寸。应钟笛,长二尺三寸。用笛以写通声,歙古钟玉律,并周代古钟,并皆不差。于是被以八音,施以七声,莫不和韵。”

按梁武帝以通定律一事,《梁书》不载,而《隋书·音乐志》载之。所云通之一物,当仿京房之准而略异,其制长九尺,广九寸。临岳者,安弦之轸也。其体视准为大,而分为四器,每器三弦。据《隋书》云:“最长者黄钟弦,长九尺,用二百七十丝。最短者应钟弦,长四尺七寸四分强,用一百四十二丝。余律各长短有差。”用二百七十丝而成一弦,长至九尺,其音当极难听,不知何以能协律也?此器梁灭后即不传,古籍相传如此,或以讹传讹耶?殆不可考矣。

又按梁武帝制笛,以十二律分为十二笛,黄钟至应钟,长度以次递降,自是古法。惟最长者三尺八寸,此则梁代之尺,迥异今尺耳。

后周王朴亦以准定律

《五代史·王朴传》云:“周世宗显德六年,诏朴考正雅乐。朴谓十二律管,互吹难得其真。乃依京房为律准,以九尺之弦十三,依管长短寸分设柱,用七声为均,乐成而和。”

按王朴所定之乐,虽云依京房律准之制,而又与京房不同,乃兼采吹管定律之说也。谓依管长短寸分设柱者,据《册府元龟》云:“第八弦,六尺设柱,为林钟。第三弦,三尺设柱,为太簇。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设柱,为南吕。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设柱,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设柱,为应钟。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设柱,为蕤宾。第八弦,八尺四寸四分设柱,为大吕。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设柱,为夷则。第十弦,七尺五寸一分设柱,为夹钟。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设柱,为无射。第十二弦,六尺六寸八分设柱,为中吕。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设柱,为黄钟清。至黄钟,则中不设柱者是也。”此器似略如今代之筝,所异者,设柱处更多上下参差耳。《册府元龟》又云:“王朴条奏,采京房之旧法,练梁武之遗音,考郑译宝常之七均,较孝孙文收之九变,积累黍以审其度,听声诗以测其情。”则朴乃综合众说者,非独采京房之旧也。然朴所定乐,宋初病其声高,多掊击之,终亦不行而已耳。

宋魏汉津以徽宗之指定律

《宋史·乐志》云:“汉津请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余律从而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制。”

按魏汉津以宋徽宗手指定律一事,为后世大诟病。《四库提要》斥为世衰而邪说作。然考之《乐志》,当时实借此名目,箝臣下之口,非真帝指之度也。《通考》谓工人制器,又不尽依汉津之本说,则帝指定律,亦一种名目而已。

以上五家定律,皆自创新器新说,而不依古法者也。然皆旋兴旋废。虽京房之准,荀勗之笛,后人复有祖述之者;亦只成为一偏之说,徒存理论,未能成一代之制作,施行永久也。除此五家之外,则自来论乐律者,均主以管定律之说。兹将诸古籍言以管定律之说,略述如下:

《汉书·律历志》云:“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应劭注曰:“生者,治也。窍,孔也。”孟康曰:“竹孔与肉,薄厚等也。”晋灼曰:“取谷中之竹,生而孔外肉原薄自然均者,截以为筩,不复加削刮也。”师古曰:“比,合也。可以生之,谓上下相生也。故谓之律本。”

按此为以管定律之祖,各家多祖述此说。

又按应劭以治字释生字,似微勉强。晋灼之注,则生其窍句,其字当作而字。古籍固常有讹字也。

《汉志》又云:“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师古注曰:“子谷,犹言谷子。秬,即黑黍。中者,不大不小也。言取黑黍谷子大小中者,率为分寸也。”

按此为用黍度尺之祖。

又按古籍或有脱漏,如上所引,审其文义,当云:一黍之广,累而度之,九十分即黄钟之长,一黍为一分,如是则明白矣。盖以一黍为一分,十分为寸,九十分即九寸,即黄钟之长。累而度之,谓将黍层叠而度之也。此即宋景祐清康熙据以定律之法,所异者,宋景祐争辩纵黍横黍而不决,清康熙则决定用横黍尺耳。清《律吕正义》,解一黍之广句,谓广,横也。亦合训诂之义。

《汉志》又云:“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若水准其概。”又云:“龠,其状似爵。”

按此为后代言千二百黍之祖。

古籍文义简奥,盖此言铸钟之法也。以千二百黍,实于龠中。以若水准其概者,谓如水平线之平,概,即平字之义。孟康注有误,故不引。黍与龠平,即用尺度其宽广深浅之度以铸钟。钟腹所容,与龠相同,则应黄钟之声也。龠,汉时量黍之器,故《汉志》又云: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也。

《汉书·律历志》云:“古之神瞽,考律均声,必先立黄钟之均。黄钟之管,以九寸为法。”

《周礼》六律六同条,郑注云:“黄钟为首,其长九寸,各因而三分之,上生者益一分,下生者损一。”

按此言黄钟九寸之说,历代论乐家皆宗之。而由黄钟以推出余律,则《汉志》《宋志》《律历新书》《律吕正义》等书,均各有表,而各微有不同。今参合各书,列表如下:

黄钟下生林钟 此乃《汉志》表。而律管表算数繁赜,实即与《宋书》旧律度表相同也。既详于下,故此不列。

林钟上生太簇

太簇下生南吕

南吕上生姑洗

姑洗下生应钟

应钟上生蕤宾

蕤宾上生大吕

大吕下生夷则

夷则上生夹钟

夹钟下生无射

无射上生中吕

按此即所谓隔八相生也。谓黄钟生林钟,而自黄钟数至林钟,其次为第八也。林钟生太簇,而自林钟数至太簇,其数亦为第八也。数法周而复始,中吕之后,当复生黄钟。有主复生者,《宋书·律历志》是也。有主不复生者,清律吕正义》是也。然黄钟中吕等名,不过上古工尺之符号耳,既知是工尺符号,则无须深辩矣。特是三分损益隔八相生之说,为古儒者之旧说,亦宜知其略。故列《汉志》之表于前,而十二律管之表,则列于下焉。

黄钟之长九寸。三分损一,(即三除之,二乘之,)得六寸,是为林钟之长。更三分益一,(即三除之,四乘之,)得八寸,是为太簇之长。更三分损一,得五寸三分三厘三毫强,是为南吕之长。更三分益一,得七寸一分一厘一毫强,是为姑洗之长。更三分损一,得四寸七分四厘一毫弱,是为应钟之长。更三分益一,得六寸三分二厘一毫弱,是为蕤宾之长。更三分损一,得四寸二分一厘四毫弱,(应倍数,)是为大吕之长。更三分益一,得五寸六分一厘九毫弱,是为夷则之长。更三分损一,得三寸七分四厘六毫弱,应倍数,)是为夹钟之长。更三分益一,得四寸九分九厘四毫强,是为无射之长。更三分损一,得三寸三分三厘弱,应倍数,)是为仲吕之长。更三分益一,得四寸四分三厘九毫强,是为黄钟清音之长。

以上按三分损一,三分益一计算,所得各管之长。其大吕、夹钟、仲吕三管,均为清音,宜倍之,方与各管相合。

兹将十二律管之表,择古籍中之简明易阅者,列二表比较如下。《史记》表不列者,以《史记》表有误,《律吕正义后编》,已纠之也。《汉志》表不列者,以同于《宋书》表,而算术繁赜难阅,故舍彼取此也。(如《汉志》南吕五寸三分寸之一,即下表五寸三分三厘强,姑洗七寸九分寸之一,即下表七寸一分一厘强,余仿此。)

《宋书》旧律度     《宋史·乐志》律度

黄钟九寸        黄钟九寸

大吕八寸四分三厘大强  大吕八寸四分二厘半

太簇八寸        太簇八寸

夹钟七寸四分九厘少强  夹钟七寸四分九厘强

姑洗七寸一分一厘强   姑洗七寸一分一厘强

仲吕六寸六分六厘强   仲吕六寸六分六厘强

蕤宾六寸三分二厘强   蕤宾六寸三分二厘强

林钟六寸        林钟六寸

夷则五寸六分一厘大强  夷则五寸六分二厘强

南吕五寸三分三厘少强  南吕五寸三分三厘强

无射四寸九分九厘    无射四寸九分九厘强

应钟四寸七分四厘    应钟四寸七分四厘

            黄钟清四寸五分

            大吕清四寸二分一厘

            太簇清四寸

            夹钟清三寸七分四厘半

右列二表,其余如《律吕新书》《乐律全书》等书,大略相同,不必复列。其中厘数微有不同,或有更列毫以下之数者,或有以毫为单位者。要之,知其大意如此,不必细析毫芒也。

古乐相传有四清声,故编钟编磬,皆用十六,盖以十二应十二律,余四应四清声也。盖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律,更有微高之声,故名曰四清声,实为调和音节之用,仍与本律所差无几也。宋陈旸《乐书》,疑四清无用,辄欲去之,过矣。

黄钟九寸之说,既众说从同。以下各律推算,虽微有参差,亦在厘毫之间。不过或以厘为单位,或以毫为单位,或于单位之下截去零数,或不截去零数,或于零数用四舍六进之法,为互有微异耳;然厘毫之间,其音仍不异也。管之长短,既有定程;惟古时之尺,与后世之尺不同,在汉时已不见上古之尺矣,于是制乐家,又有尺度之争。据隋书·音乐志》,列有十五等尺,兹略述之如下:

一、 周尺。 《前汉志》王莽时刘歆铜斛尺,后汉建武虑傂铜尺,晋荀勗律尺,(亦称晋前尺)祖冲之所传铜尺,并同。

二、 晋田父玉尺。 梁武帝法尺同。 实比晋前尺一尺七厘。

三、 梁表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分二厘一毫有奇。

四、 汉官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五、 魏尺。 杜夔所用调律,实比晋前尺一尺四分七厘。

六、 晋后尺。 晋氏江东所用,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七、 后魏前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八、 后魏中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九、 后魏后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

十、 东魏后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十一、 蔡邕铜龠尺。 后周玉尺同。 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

十二、 宋氏尺。 宋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铁尺同。 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十三、 隋万宝常造律吕水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六厘。

十四、 杂尺。 刘晖浑天仪土圭尺同。 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 梁朝俗间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以上仅隋以前之尺,已有如此之多。 至于五代至宋,则尺度又起争辩。据宋蔡元定《律吕新书》列如下:

五代王朴准尺。 比汉前尺一尺二分。(即上列周尺。)

宋和岘用尺。 比汉前尺一尺六分。

李照尺。 比汉前尺一尺三寸五分。

阮逸胡瑗尺。 比李照尺七寸八分六厘。

邓保信尺。 短于李照尺九分。

大晟乐尺。 长于王朴尺二寸一分。

尺度之争,盛于晋代及宋代。至清康熙,则以纵横二黍相较,用精密算术,推得古黄钟九寸,为今尺之七寸二分九厘。《律吕正义》,但云古尺今尺,而未明言何代之古尺。兹按钱塘《律吕正义》所载夏尺图,恰与《律吕正义》之所云古尺度相同。知《律吕正义》所云古尺,即夏尺也。又《正义》所云今尺,即营造尺,与今权度制造所所制之新公尺同。今以新公尺较夏尺图,则夏尺一尺,为新公尺八寸一分之度。夏尺九寸,恰合新公尺七寸二分九厘之度。兹将《律吕正义》所考得十二律管尺度表,备列于下:

(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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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律管之长度,既推得矣。而管之围径,亦不一其说。汉蔡邕,晋孟康,吴韦昭,皆主径三围九。宋胡瑗,蔡元定,主径三分四厘六毫。又阮逸胡瑗之《皇祐新乐图说》,空径每律不同。黄钟至林钟,则主三分四厘六毫,而夷则至应钟,则或三分,或二分余不等。空径不一律之说,固属谬甚;而主径三围九者,据《律吕正义》云,亦未合。而《正义》所考得者,则谓三分三厘八毫五丝一忽为径数,十分零六厘三毫三丝六忽为围数。按丝忽之数,析及微芒,以之布算,则有此数;以之制器,则未易悉符,但知其大意可也。盖自汉晋以来,言十二律管尺度者,纷纷其说,至清康熙乃告一段落。以彼所考得尺度,制为律管,于古人容积千二百黍之说,实验既相符合;按之载籍所传夏尺图,又复相符;而吹出其声,又与古籍所言十二律声音,配置适相匀称。故所定之乐律,视京房、荀勗、梁武、王朴诸家,实较胜焉。